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经济法文集》2002年卷)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 20:42:54 点击:

一. 域名域名

(一)域名

在由若干计算机互联而形成的因特网上,每个主机(host)或局域网(Intranet)都被分配一个独一无二的地址,该地址依据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分配,因而被称为因特网协议地址(简称IP地址)。IP地址原由一组32位二进制数字组成,经计算机换算成相应的十进制数字后由实点(﹒)分隔成4个部分,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IP地址为192.91.247.53。早期因特网用户就是通过IP地址访问因特网上的其他计算机。然而IP地址难以记忆,不利于因特网的应用和推广,域名(Domain Name)因此应运而生。域名由文字、数字和连接符(-)等字符符号组成,与IP地址相对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为http://www.wipo.int。由于域名具有语词意义,易于理解和记忆,因特网用户只要输入一个域名,计算机就会将其自动解析成与之相对应的IP地址,并自动在因特网上寻找该IP地址所代表的计算机,从而实现互联。因此,域名只是易于辩识、记忆的与IP地址相对应的因特网地址而已,IP地址才是因特网上真正的地址 。

(二)域名层次结构

每一个域名均由多重层次组成,组成域名的多重层次根据其性质可以分成三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以上海律师协会的域名http://www.lawyers.com.cn为例, http://www.为前缀,其中http表示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www.表示全球网络(world wide web);lawyers是中心域名,它是整个域名的实体部分,是上海律师协会在因特网上的身份代表;.com.cn则是后缀,其中.com是类别后缀,表示商业、营利组织,.cn是国家代码后缀,表示中国。

域名的前缀中,以http://www.和http://最为常见,此外还有ftp://、telnet://等等,由于绝大多数域名的前缀是http://www.,很多人不认为其是域名的组成部分 。中心域名域名注册人根据域名注册规则自由选定。后缀则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形式多样。

因特网发源于美国,在美国注册的域名通常分为两个层次,美国人根据其位置次序,依次称为顶级域名(即TLD,Top Level Domain)和二级域名(即SLD,Second Level Domain)。早期顶级域名有7个,每一个均代表一类组织,它们分别是:

.com表示商业,由营利组织使用;
.net表示网络,由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网络设施的机构、组织使用;
.org表示组织,由非营利组织使用;
.edu由四年制、授予学位的大学或学院使用;
.gov由美国政府机构使用;
.mil 由美国军事机构使用;
.int 由国际组织使用。

事实上,前三个顶级域名是开放注册的,即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自由选择在.com、.net或.org下注册域名,而.edu事实上为美国的大学或学院使用。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特别是向美国以外国家发展,美国根据各国要求,开放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即ccTLDs, Country Code TLDs),前述7个顶级域名则被称为类别顶级域名(即gTLDs, Generic TLDs)。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3166标准确定,如中国为.cn,中国香港为.hk,中国台湾为.tw,中国澳门为.mo,美国为.us,英国为.uk,澳大利亚为.au。目前,全世界共有243个国家、地区代码域名。多数国家、地区(包括中国)只允许本国居民和组织在其国家、地区代码下注册域名,也有一些国家(主要是一些很小的岛国)向全世界开放注册,甚至有极少数国家将其国家代码域名卖给其他公司开放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域名下,各国的注册规则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允许直接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域名下,如come.to,多数国家在国家、地区代码域名下还有二级域名,二级域名通常为类别域名,一般采用类别顶级域名的形式,但也有一些发展和变化,如中国、英国等国采用.ac二级域名,由科研机构使用,英国使用.co取代.com等。中国因特网的二级域名除类别域名外,还有行政区域名。我国目前有34个行政区域名,分别适用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如北京为.bj、上海为.sh。从2000年底起,中国也逐步放松对在.cn下直接注册域名的限制 。

随着在类别顶级域名域名注册需求的增加,要求增加类别顶级域名的呼声愈来愈高。ICANN于2000年11月16日从近50个申请中选择了7个新的类别顶级域名,他们分别是:

.aero,用于航空运输业;
.biz,用于商业
.coop,用于合作商业组织;
.info,不限制使用;
.museum,用于博物馆;
.name,供个人注册;
.pro,供会计师、律师和医生使用。

这些域名最早将于2001年二季度启用。届时,类别顶级域名将达到14个。

(三)域名法律特征

域名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研究的客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唯一性。

每一个域名在因特网上都是唯一的,这是全球范围的唯一。当然域名的唯一性是就每一个域名整体而言的,如果仅就其真正起到标识作用的中心域名而言,则是可以多重注册的,如以law为例,注册者有多重选择,可以注册law.com、law.net、law.org,还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注册,这样,仅以law一词作为中心域名,就可以注册数百个域名

2.稀缺性。

稀缺性是指可供选择的域名是有限的,而域名注册的需求却在不断膨胀,以致供需失衡,并直接导致恶意注册域名侵害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稀缺性是因为域名的唯一性而产生的,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就中心域名而言,每一个字、词组合均可以注册数百个域名,而且注册者可以在中心字词的基础上进行扩展作为其中心域名,如研究中国法律的网站,其域名就可以在law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如Chinalaw、Chnlaw、Sinolaw等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稀缺性似乎并不存在,只要注册者有足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就能注册出一个与众不同且易识易记有创意的域名。然而,从另外一方面看,稀缺性依然存在。在因特网上采用域名与IP地址配对使用作为因特网的地址的目的就是因为域名的易识易记,因而域名越简短、易记、具有明晰的语词意义就越好,所以人们都优先选择将域名注册在.com、.net、.org这三个类别顶级域名下,其中尤以.com为甚,然后才会选择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这一点在美国尤为突出,美国域名注册者很少将域名注册在.us下。正因为如此,致使域名资源弥足珍贵,恶意将他人商标等标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就愈为猖獗。此外,因特网用户的访问习惯也致使注册者优先选择注册在类别顶级域名下。一般而言,因特网用户欲访问某一组织的网站,却又不知其确切的域名,通常会尝试输入该组织名称或其商标加.com,然后还会尝试加.net 或.org。这一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效的,因而成为因特网用户的访问习惯。这一习惯致使域名注册者竞相在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且在字词选择上,也是使用本组织的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同一字词可能被多家不同的组织选择作为其名称或商标,如全球有大约10万个厂商将 Prince作为其商标 ,在这一情形下,竞争在所难免。

3.标识性。

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因特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com等方式尝试访问某些组织的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使域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对应的组织,想访问某组织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 。以IBM为例,看到ibm.com就知道它是IBM公司的域名,如果你想访问IBM公司的网站而并不知道其域名,尝试ibm.com基本能如愿以偿。正是如此,域名具有了特别价值,成为一些网站知名度和访问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保障了对网站持续投资的安全有效性。

4.价值性。

由于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导致域名的供求关系显著失衡,加上域名自身具有标识性,因而域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个易识易记、有创意、有特色的域名可以使企业投资和努力事半功倍。而一些通用域名如business.com、lawyers.com、banks.com更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且其商业价值也将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逐步增值。以business.com为例,其在1997年交易价格就已高达15万美元,到1999年更攀升至750万美元这样的天价 。

(四)域名权的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域名最初只是因特网上与IP地址配对的地址,仅仅起着网络定位器的作用。但是由于域名同时又具有前述四个特征,域名能够给其注册者带来商业价值,注册者对域名拥有排它的支配权,而且可以转让给他人 。这种注册者对域名的拥有权,我们不妨称之为域名权。那么域名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域名的价值性可以看出,域名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最相接近。但是从两者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域名则为无体物,因而域名权不能由物权法调整。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域名基于注册而产生,一般域名并非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但是域名具有标识性和价值性,与商标权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商标权与域名权又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域名具有国际性,是超地域的,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欲在他国亦享有商标权,必须按照这些国家的商标法律依法注册方可。其次,域名具有唯一性,且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而商标通常只能在某一个或几个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享有。再次,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而域名却只能由文字及数字组成。因此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域名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域名的唯一性是指域名整体而言,若就其具有标识功能的中心域名而言,则并非唯一的。域名的国际性也仅是局限在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的域名,由于类别顶级域名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多的域名已经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域名注册者也必须象注册商标一样向不同国家、地区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注册。而且,很多域名争端是由于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造成的,域名的上述特征也是在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下产生的,并不是域名自身内在的特征 。因而笔者认为,域名的上述特征并不妨碍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独立范畴,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注册体系和域名管理体系,确认域名权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域名权,并依法界定域名权与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关系。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