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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8)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3 10:11:34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4期(总第8期) 2002年4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上市?
★ 浦东外贸资格降低“门槛” IT企业也有益处
★ 新法动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公布施行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上市?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外国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早就个案批准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但真正提上议事日程还是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上市呢?

首先,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重组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其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其特别要求,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
应详细披露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风险。还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等情况也有特别的披露要求。

浦东外贸资格降低“门槛” IT企业也有益处

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台新政策,自2002年3月28日起,凡在浦东新区的内资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只要注册资金分别达到50万和100万元人民币,都可申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10年前,国家外经贸部授权上海市外经贸委自行审批浦东新区企业外贸经营权。上海10年来不断降低外贸“门槛”,去年7月,在浦东新区对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实行核准制,对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制。而最新的规定,则取消了在浦东新区的内资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必须注册一年以上的限制条件;各类商贸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注册资金从原来的3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含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注册资金由过去的100万元人民币降至50万元人民币,与工商登记注册生产企业的下限一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只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市外经贸委公布的时间内,即可获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出口的问题,外经贸部等六部委在2001年的一份通知中,规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但按照上海外经贸委的这个通知,如果软件企业在浦东注册,只需50万注册资金即可享有自营出口权。

据统计,2001年浦东新区有217家内资企业通过核准和登记方式获得了外贸经营权(其中私营企业93家),占当年全市新批外贸企业(外资企业除外)数的40.8%。而上海外贸企业总数已达到2.5万家,但这与香港的9万家、新加坡的8万家相比仍数量太少,降低外贸“门槛”,将吸引更多国内企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来上海拓展外贸业务。

相比内资外贸企业降低“门槛”,中国把合资外贸公司仍列入限制投资的范围,因此条件相当高,不但对合资双方设立了较高的资格要求,且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当然,如果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成立独资外贸公司,则条件又降低,只要求2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可以实际到位5万美元,其余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后六个月内缴清,同时应使用2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区内注册及办公地点。

新法动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分七章六十二条,对上海市范围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条例还规定,未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此外,条例还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即小时工作了特别规定。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规定就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做了规定,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同时,该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作好监督、组织、协调工作,以确保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公布了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并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级情形。根据新条例,事故鉴定将改由医学会主持。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新条例还设专章确定了医疗事故赔偿,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科技部近日公布《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发展方向。该意见提出,允许高新区在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实行新型的分配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要吸引、组织和协调区内外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扶持园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版权代理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机构发展,促进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广泛利用,推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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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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