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法律简报(10)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3 10:11:34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6期(总第10期) 2002年6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新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建立海关监管区
★ 新法动态
1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
1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 年6月5日公布了经修订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内容表述上与《信托法》有关内容的表述一致。如将旧《办法》中“自有财产”的表述按《信托法》规范为“固有财产”,公益信托的种类及信托终止的情形与《信托法》的规定一致等。
二、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经营活动的规定更加规范和完善。
1、 取消了关于设置新的信托业务品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事先核准的规定。
2、在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了受托人的经营权限、信托事务的报告及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并且要求明确信托利益的计算、交付形式、方法以及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和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
3、央行对信托公司将不再实行年检制度,实行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年检的制度,但设立时仍需向央行申领《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三、信托业业务空间扩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拓展了对委托人可以进行信托的资金范围。按照新《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进行信托,有利于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如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持股信托来解决企业员工持股等难题。
2、信托公司可以合法开展投资基金业务。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下成为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使信托公司能利用其特殊地位和资源优势在投资基金领域获得契机。
3、拓宽了信托公司的债券承销业务。按照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债券的承销业务,从而拓宽了业务空间。
4、顺应金融市场的客观发展,放宽了对信托资金的规定。新《办法》取消了对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的限制,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加自如的开展资金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去年颁布《信托法》,加之日前新出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业将迎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建立海关监管区
2002年3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建立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设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在200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位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海关实行封闭管理。根据有关法规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授权,加工区由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区管理委员会管理。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将实行便捷服务,实行直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
该办法还对加工区内海关的监管、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法动态
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对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出了一些措施。根据规定,国家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其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但是,对科研成果不及时转化的,政府将予以干预。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
规定还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提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特别是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整治。通知提出,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合同约定面积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人事部、教育部等五部委曾于2001年8月19日出台“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如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提出国家和各地应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今年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鼓励留学生回国创业。
上海已于6月1日成立专项资金,资助来沪创办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企业的海外留学人员。根据资助办法,凡符合在海外留学、工作经历满8年,创办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条件的留学生都可以提出申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上海市人事局还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厦门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对来厦门创业的留学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包括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留学人员可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减免场地租金。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另外,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低至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根据《规定》,到厦门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每月可享受的生活津贴不低于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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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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