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发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1-1-10 22:21:22 点击:

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新股发行的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新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投资者与新股发行公司的直接沟通渠道,现就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象直播和文字直播)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二、新股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限)和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公司推介活动;参加推介活动的上述人员在推介活动前应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承诺其向投资者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

  三、新股发行公司关于进行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概要(或招股意向书)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同天发布。

  四、网上直播推介活动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站名称、推介活动的出席人员名单、时间(推介活动不少于四个小时)等。

  五、所选择的直播网站应尽可能保证投资者上网通畅。

  六、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主承销商应积极协助新股发行公司做好网上推介活动。

  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TMT专业律师杨春宝: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网络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和科技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网络法论文-网络法案例-电子商务律师-网络法论坛-网络法律师-域名法律-电子商务-电信法律-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