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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推广网上电视会议系统是否合法?(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16 14:53:46 点击:

问: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近期,受一位在日本的朋友的委托,向您咨询一下有关《中国电信网络法》的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朋友在日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最近开发了一项「网上电视会议」系统。用户只要加入其会员,不需要对电脑输入任何软件,或对电脑进行任何设定,就能通过上网的电脑,进行网上语音交谈,并可根据需要安装探头,使双方都能通过各自的电脑画面看到对方。

现在,这家公司想在上海(中国)推广此系统,主要推广对象为驻中,日资企业的日本人职员及其家属,方便他们与日本之间的联络。当然,这个推广活动是商业性的。

为此,在推广此营业活动之前,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违反《中国电信网络法》的,又该以如何的方式进行才是合法的?另外,是否需要申请什么资格?或者,是不是在中国开发,中国营销的话,就是合法的?

请回复为盼!谢谢您的支持!


答:

网络电视会议系统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一种基础电信业务。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我国电信服务业已经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外商可以通过与国内经营者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杨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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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网络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和科技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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