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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知识产权资讯(8)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16 16:02:52 点击: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2期(总第8期) 2003年3月5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旨在介绍知识产权领域最新案例动态,但并非本所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并获取翔实的法律意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您可以写电子邮件至hl@hllawyers.com。如果您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浩华知识产权资讯》中的某些话题感兴趣,欢迎联系我们。


本期导读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
★"恒升"与"恒生"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
★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案一审胜诉
★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结案
★"中国人保"域名保卫战一审胜出 三笑书店被判注销picc域名
★ 美国耐克公司胜诉商标侵权案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胜诉

  本所代理立邦漆商标持有人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2003年1月13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不得在其所有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立邦"文字,销毁带有"立邦"字样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中央电视台二台将于近期在"经济与法"栏目对本案及本所的代理工作作专题报道,欲知具体播出时间,请致电本所或访问央视网站http://www.cctv.com/program/jjyf/01/index.shtml进行查询。

"恒升"与"恒生"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对原告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与被告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0万元。
  原告为"恒升"商标商标权人。被告金恒生公司制造、销售的"恒生电脑"产品上及对该产品所作的广告宣传中,均使用了"恒生"商标。法院通过对"恒升"、"恒生"在读音上、字形上进行比较,并以一般注意力的普通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进行说明,认定"恒升"与"恒生"商标为相近似的商标。虽然被告"恒生"商标已由商标局(2001)商标异字第1133号裁定核准注册,但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作出独立的判断。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认定系?quot;恒生"商标是否应核准注册角度出发作出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判断商标相近似性的依据。
  法院进一步认为,任何权利的行使,均不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具备合法性,无论其是否注册,行为人均无使用该商标的合法依据。就本案而言,原告拥有专用权的"恒升"商标是1993年2月20日获准注册的。故虽然恒生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后注册了"ASCEND恒生"、"恒生"文字及图形组合、"恒生"等商标,但由于这些商标均含有与他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恒升"商标相近似的内容,被告不能以拥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恒升"商标权人早在1999年即对被告注册使用与"恒生"文字有关的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告至少从这时起就应认识到继续使用与"恒生"文字有关的商标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但被告此后仍然继续注册、使用、宣传相关商标,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恒生公司许可金恒生公司使用"恒生"商标,构成共同侵权。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案一审胜诉

  原告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的水泵产品所使用的"新泸龙"商标与原告的"新泸"注册商标非常近似,足以让人误认;被告产品的说明书内容与原告产品使用的说明书完全一致,且该说明书的封面、颜色、照片、插图等都与原告使用的说明书相一致;被告2001年11月27日注册登记时,以"上海新泸电机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与原告的"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新泸"产品商标名称相近似;被告紧跟原告的市场步伐,一旦原告开拓好一个市场,被告马上在紧邻原告经销处开设经销点。以上被告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误认,从而把被告的"新泸龙"水泵当作原告的"新沪"或"新泸"水泵购买,给原告的产品销售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是"新泸"和"新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依法有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请求,因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因此判决被告停止实施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人民币10万元。

我国首例法规数据库侵权案结案

  本案原告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被告为海口网威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本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目前已终审判决。被告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侵权事实成立,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海南经天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本案一审时,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在二审审理中,原告当庭展示了原告数据库、被告数据库和案外人数据库,展示证明,被告的法规数据库在法规的分类、分类编码方面,对法规题目、颁布单位的编辑格式和使用省略格式方面,对内容、注释的编辑格式和编排体例方面,在特殊符号的运用和编辑的错误方面与原告数据库都是相同的。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已获国家版权登记,依法享有版权。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经天公司的法规库基本相同。网威公司的法规库与案外人的法规库只有某些特征相符,因此并不能排除其抄袭经天公司法规库的可能性。其抗辩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海口网威公司的网上法规数据库对海南经天公司《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的侵权事实成立,撤销了海口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保"域名保卫战一审胜出 三笑书店被判注销picc域名


  本案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告北京三笑书店,案由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三笑书店被判10日内注销"picc.com.cn"域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国内著名的保险公司,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PICC"是原告名称的英文缩写,也是其注册商标"保PICC"中具有明显识别性的部分,原告对"PICC"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法院还认为,在计算机网络商务环境下,域名作为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识可以为其所有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三笑书店的"picc.com.cn"域名中具有标识作用的部分即"PICC"与中国人保注册商标"保PICC"中的"PICC"完全相同。三笑书店对该域名的主要标识部分不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注册该域名的时间晚于原告注册商标"保PICC"被核准的时间。被告称"PICC"系"piccolo"前4个字母,"piccolo"是小型的、微小的含义,指被告是一家小型书店,这一解释显系牵强,不能作为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三笑书店将"PICC"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仅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还阻碍了原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英文缩写和注册商标中具有标识性的部分注册为域名,而且阻碍利用该域名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现。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商业活动中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美国耐克公司胜诉商标侵权案


   在经营中发现西班牙及中国浙江等几家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的美国耐克公司,曾在西班牙法院诉讼失败,在深圳再次起诉一审胜诉。
  此案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是"耐克"(NIKE)注册商标专利权人,其中第14665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使用范围是运动衣。2000年8月,原告发现西班牙一家公司授权浙江嘉兴某制衣厂生产标有"耐克"(NIKE)商标的男滑雪夹克。该批服装生产出来后,嘉兴某制衣厂又委托浙江某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并在深圳海关报关。原告据此认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深圳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消除侵害结果,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原告就此同一事实曾向西班牙法院起诉,经审理未获支持。
  深圳法院审理查明了此案中有关证据后认为: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在中国是"耐克"(NIKE)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人。"耐克"(NIKE)商标一经被核准注册,就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受到保护。虽然涉案的西班牙公司在其本国对"耐克"(NIKE)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对具有地域特性的知识产权,在中国法院拥有司法权的范围内,原告取得"耐克"(NIKE)商标的专用权应得到保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的注册专用权。法院依据中国《商标法》,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标识或侵害物;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的侵权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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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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