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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生产产品是否需要注明生产商的名址?(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1 16:32:45 点击:

问:

我公司为某公司代加工一些涂料产品,使用对方的品牌及包装桶(包装桶上注明的生产商是对方公司,生产商地址是对方公司地址)。请问此操作是否有悖于法律有关产地等方面的规定。


答:

你们这种做法叫做OEM,也称定牌生产,我国对OEM除涉及商标使用外,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有标明生产商的,也有不标明的。特别是在接受外国品牌厂商的OEM。但是,如果产品在国内销售,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综合这些规定看,贵公司在为对方公司代加工时,应当注明真实的生产商和产地。否则有被处罚的风险。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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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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