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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的名称能视为改变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吗?(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1 22:56:19 点击:

问:

我有一位朋友,他从A摄影室购买了42类摄影组的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标识由三个文字外加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识中的文字相同。购买后,他在报纸上刊发了大量广告,但广告中仅有三个文字字样,并无商标特有的花边。现A摄影室以他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人认为,他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识,改变标识文字和图形组合的行为只能发生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而,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他的说法能成立吗?


答:

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没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标标识中三个文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其说法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其坚持其观点,则从另一角度看,他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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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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