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建设工程质保金应当何时返还?(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1:23:42 点击:

问: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双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本没有“一年”的约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双方约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保金,则随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精通房地产开发、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