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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时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2:04:51 点击:

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

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
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
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答:

如果确因发展商违约导致退房,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发展商承担,你也无须向发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违约条款是无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结果是双方返还,你应当支付你实际占有该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因为从那时起,该房屋在你实际控制之下,你就拥有了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你实际没有使用并不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费的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参考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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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精通房地产开发、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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