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7)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0-19 9:46:29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9期(总第 47期) 2005 年9月2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最高人民法院:对含有特殊涵义地名的注册商标保护的解释
★ 新法动态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复函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对含有特殊涵义地名的注册商标保护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 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6号函的通知 》,对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情况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该解释,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地名的,不属侵犯含有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但如果商品名称与使用特殊的字体、形状等外观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名除具有地域含义外,还具有使相关公众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必然联系起来的其他含义 ( 即第二含义 ) ,则不在此限。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4日 颁发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切实履行承诺的问题,该《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二是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三是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该《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在改革中的作用: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该《办法》还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职责: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对股权分置改革参与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 二 ) 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 ( 三 ) 对与改革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核查; ( 四 ) 对改革方案的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 五 )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不得与其所提供股权分置改革专业服务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应当保证其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2005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作出批复。
该批复规定 ,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9月5日 发布了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此通知规定了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此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 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8月25日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和罚则作出了具体办法。
此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9月12日 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该复函 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优先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根据此规定,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需考虑税务因素。但限制担保物权的具体情况值得进一步研究,将来物权法就此问题的规定值得关注。
《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8月23日 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
条例对直销行为以及直销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设定了较高标准。该条例的公布一方面兑现了我国入世的承诺,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政府对此行业的监管。
条例对直销企业资格申请、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直销人员的培训以及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条例还规定了直销企业交纳保证金、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的公布在业界已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多层次模式这一直销常用手段被条约明确禁止,直销企业面临重大调整。
该条例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 8 月 10 日 第 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传销行为的种类和查处机关,查处措施和程序以及法律责任。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相衔接,加强了政府对销售市场的管理。
该条例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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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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