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当前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简报>>文章内容

浩华法律简报(13)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19:5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2年第9期(总第13期) 2002年9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我国域名管理新办法行将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内容介绍
新法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我国域名管理新办法行将施行

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将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因应国际域名注册管理的最新发展、国内用户大量注册国际顶级域名等情势而采取的完善我国域名管理体系的积极举措。

自1990年CN域名在国际互联网域名服务器中完成注册至今,我国域名管理模式经历了专家自发管理、民间协商管理、政府主导管理的过程,1997年5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制。该办法实行域名管理和服务合一的办法,并对域名注册设置了诸多限制,虽然缓解了域名和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实际运作中审查并不严格),但直接导致大量境内网站到境外注册域名域名注册的流失将会威胁国家安全、浪费国际信道带宽、造成外汇流失、损害国家凝聚力及国际地位。此外,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于1999年重新修订了国外域名注册机制,设立了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商、代理商的分层体系,国内网站通过国内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代理商注册国际顶级域名(如.COM、.BIZ等)和非CN域名的其他国家、地区顶级域名(如.TV、.CC等)的比例急剧上升。同时,中文域名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上多语种域名技术标准的制订,有必要将非CN域名的注册服务纳入管理范围。

新办法将适用于境内提供注册的任何类别的域名,不再局限于CN域名。新办法明确了注册管理和服务分离的模式,由域名管理机构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备案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新办法只对域名注册作了原则规定,域名体系将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另行公布,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原办法中只允许国内法人注册、只允许注册三级域名、命名限制以及不得转让等限制均不复存在。信息产业部和CNNIC行将公布相关细则,放宽域名命名限制,开放域名资源;以适当形式开放二级域名、开放个人域名,开发域名资源;简化域名注册手续,实现联机注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收费标准。

新办法还增加了域名争议解决条款,参照国际惯例,提出民间争议解决机制。在申请域名时,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申请者签订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如发生域名纠纷,申请者(域名持有者)将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内容介绍

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并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从以下三方面对《著作权法》作了补充和明确。

一、就著作权法未明确的用语作出解释
《实施条例》的第2、3、4、5等条款分别对作品、创作、各类作品及时事新闻等用语作了明确。如第二条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强调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又如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该条并没有明确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事实消息是否也能称之为"时事新闻"。第11条、26条、29条对"工作任务"、"特质技术条件"、"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图书脱销"等作了说明。

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行使的一些规定
《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对合作作品的使用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即使其不同意这种使用。
第13-15条分别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保护也进一步明确,规定只要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境外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原条例规定如对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但新条例第2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即取得专有使用权。

三、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明确了两个原则,即1)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2)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条例规定,如果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的,应当在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并指出报酬标准将由著作权与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实施条例还明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从而将一般涉外侵权的执法主体从原条例规定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下放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新法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通过,将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将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定义为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该规定指出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机关在新法生效之后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处理。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实施细则》规定更细更全面,尤其是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逃、漏税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并对法律责任作了更严厉的规定。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新《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实施细则》不但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在对计账凭证的管理上,新《实施细则》规定?quot;税控装置"的使用。 新《实施细则》还对关联企业可能发生的非法避税行为作了更加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指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16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于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北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并规定了认定所要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材料,还专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 负责评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此外,《办法》还宣布北京市将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