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法律简报(22)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6期(总第22期) 2003年7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出台(详见下文)
★国务院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职责,提出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同时还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公布《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业主与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等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职责、权力等内容。
★ 国土资源部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自年8月1日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实施。明确了期货纠纷审理过程中的管辖、承担责任的主体、无效合同责任、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保全和执行等实践问题。
★ 2003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新修订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四号",就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财务资料申报提出了若干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7月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就工会的法律权利、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及工会经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CEPA),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安排》。该《安排》为香港产品争得更广阔的大陆市场提供了条件,同时,CEPA也将使香港成为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首先,在进出口货物贸易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原产香港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关税降低的幅度从35.0%到3.0%不等。主要包括医学制剂,化工产品,纺织品,化妆品,钢铁制品及金属制品及小型机械零部件。另外,2006年1月1日后,内地按WTO协议所制定的税则所涵盖的产品,只要符合《安排》的原产地规则,本地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关税大幅降低的这一举措将为原产香港的产品争得更广阔的大陆市场,也势必引发大陆相关产业与港方的竞争。
这273个税目的产品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具体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前发布。虽然目前仍未制定出该标准,但可以肯定,即将制定的这一规则须符合WTO的"原产地协议"。
根据WTO的"原产地协议",原产地应是完整地生产该项产品的国家;若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经历了数国才能完成,则使产品最终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
同时,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按这一"原产地"规则,必将吸引外商向港投资,尤其是高增值或知识产权含量高的产品,或内地按WTO税则应征收高关税的小型产品。这也将使香港成为外商进入内地市场的台阶,欲寻求外资共同合作的香港企业也因此获得了新的筹码。
第二,服务贸易,按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领域,仅允许外方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从2006年或2008年起,才允许外国公司在大陆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并对在大陆设立佣金代理和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银行有较严格的销售额及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对部分产业还存在配额限制。
而在CEPA中,大陆进一步扩大其在加入WTO协议中承诺的开放领域。此次的开放领域多达十七个。在该十七个领域中,有以下领域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管理咨询业(除法律、会计、审计、认证外),会展业,广告业,房地产服务和建筑顾问工程,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零售业(包括汽车销售及特许经营),物流业,货代服务业,仓储业,运输业,旅游业。
有以下领域放宽了对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的投资比例进一步放宽,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香港公司可以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方面,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附合一定标准的香港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获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降低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及零售业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平均销售额及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对佣金代理和批发业的地域限制;并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司在广东设立零售业个体户;
降低了设立货代及仓储服务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
取消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地域限制;
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可不受配额限制,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职业资格,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降低对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降低对设立代表机构的要求;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允许香港证交所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允许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允许符合一定资信标准的香港保险公司进入内地保险市场;提高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份比例。
上述规定,与中国加入WTO协议相比,有相当大幅度的调整,也使香港企业在内地发展获得了较其他地区更为优越的条件。这一机遇势必引起全球的关注。为明确优惠的对象仅限"香港",也为了防止它国资本以香港为踏板大举进入大陆,使大陆的服务业受到猛烈冲击,CEPA对于"香港公司"给出了严格界定:
(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及办事处除外。
(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判断标准为:
a.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
b.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c.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d.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e.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对"香港公司"的这一规定大致明确了"优惠仅给予香港"这一原则,并且排除了在香港设立的海外公司,但并未严格阻断除香港外的其他地区从中获利。
但这一定义仅限定了企业的注册设立、经营地、企业规模及员工雇用,对企业的股权转让、控股股东国籍等均无限制性规定。换个角度说,香港公司通过股份转让方式易主外商,外商即可获得大陆向港方公司提供的所有优惠。这也将使大陆的相关服务行业比中国加入WTO协议提前二到四年面临国际竞争。
第三,构建了贸易投资便利化基本措施的框架。明确了将在七个方面实施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
这七方面主要包括:贸易投资促进,国际商品、工程市场的开拓;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合作;电子商务合作;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法律法规透明度的加强。关于七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出台,但这一框架的构建大致明确了中港贸易合作的方向,具体规定也会在中港双方的促进下尽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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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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