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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25)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3年第9期(总第25期) 2003年10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附件签署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 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法动态

最高院发布"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
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之附件签署

  2003年9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附件文本正式在香港签署,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合作开始起步。当日签署的附件包括: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5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附件6 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文本的具体内容可联系本所或参见国家商务部网站。
  上述附件中,附件1是有关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实施。为明确界定"香港原产",附件2、3规定了"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要求以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2规定,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二)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附件2并对何为"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及"实质性加工"作了界定。
  而根据附件4,内地提前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涉及商业、通信、建筑及相关工程、分销、金融、旅游、运输等相关行业。如: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4、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等。
  附件5就"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标准作了详尽的规定。而附件6则要求双方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7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
  根据上述附件4规定,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上述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0月3日颁发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汽车金融公司这一在世界范围内为汽车产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实体在中国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根据管理办法,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除要求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遵纪守法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之外,管理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的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要求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而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对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的人民币业务,包括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等。

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就进一步规范IPO工作作了新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但: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这个规定期限的限制。)
  另外,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否则,应在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通知还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其担任公司高级职位的不得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并对相关具体标准作了约定。
  独立董事的制度也在通知中作了规定,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对筹措的资金,要求发行人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新法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下发了"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就国内部分法院随意裁定止付所涉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一事作出通知,要求:
  1、严格坚持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交易与基础交易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因为基础交易发生纠纷而裁定止付开证行所开立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严格坚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信用证项下存在欺诈,且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如果信用证已经承兑并转让或者信用证已经议付,仍不得裁定止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该规定。规定从方便民事诉讼的角度,从若干方面就当前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了新的解释。如在适用范围上,基层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在开庭审理、裁判文书的制作等方面,也有许多更为便利的措施,比如,除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和当庭宣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9月18日颁布《工伤认定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职工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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