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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28)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年第1期(总第28期) 2004年2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正案》通过
★ 新法动态
  1 最高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1 银行业法规又有新调整
  1 最高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1 最高院出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
  1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已于2004年2月13日由我国商务部公布,并将于2004年3月15日起实施。该《规定》是对2003年6月10日所出台之《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之修正。
  新规定补充,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并且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
  除上述两方面外,最重要的修正在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2)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两家以上研发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法人实体)。
  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如下业务: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12月31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但办法未涉及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并同时规定了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办法特别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后,应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后转让方如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关于交易价格的确定,办法要求,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对于转让方式,办法规定,转让方应通过报刊、网站等途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如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双方还应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办法要求,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正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为使该条例与世贸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水平,对《条例》进行修正,并于2003年12月2日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从原来的7年改为目前的10年。新条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新条例中改变了海关自主扣留侵权产品的规定,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后,需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才予扣留。
  该条例还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现的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问题也进行了落实;并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明确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动态

最高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004年2月1日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三部法开始施行。《监督管理法》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监管权力的运作也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人民银行增加反洗钱职能。依《商业银行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政府不再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

最高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已在报刊刊登或网上传播的作品,除声明不得转载外,可网络进行转载,但需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的,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返还彩礼的适用情况;并对离婚中,如何分割一方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为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一方为投资人的独资企业财产,作出规定。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及雇员对雇工职务伤人的赔偿义务、公共设施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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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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