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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华法律简报(30)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1:24:16 点击:

             浩 华 法 律 简 报
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4年第3期(总第30期) 2004年4月20日
                 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浩华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本所动态
1 本所为美国某集团提供国际融资(私募债)及担保业务所涉之法律服务圆满完成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颁布 对投资者限制放宽
★ 新《对外贸易法》出台 
★ 新法动态
1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
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 
1 新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竞相出台
1 上海市颁布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本所为美国某集团提供国际融资(私募债)及担保业务所涉之法律服务圆满完成

  浩华律师事务所最近完成了为美国某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融资(私募债)及担保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服务,金额达5,000多万美元。该集团在美国佛罗里达、特拉华、北卡罗莱纳、西班牙、印度尼西亚、印度、匈牙利、墨西哥、希腊、意大利、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拥有自己的合资或全资子公司。在此次融资过程中,浩华律师事务所提供了融资结构、担保模式、实现方式的设计及流程规划等内容较为复杂的法律服务;并且为该融资交易的债权人:全美教师及养老基金、马萨诸塞互保基金公司及互保基金亚太公司等,出具了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浩华律师事务所与美国Choate,Hall & Stewart及Greenberg Traurig P.A律师事务所在融资(私募债)、担保、风险投资税务等方面开展了较好的合作。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颁布 对投资者限制放宽

  我国商务部于4月1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中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开放时间,全面修订了一九九九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及时间进程。该办法将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取消了原对投资者的多种限制,放宽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的资质要求。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取消了原对最低注册资本及投资者资质的要求,现注册资本只需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即可。
  取消原办法中,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地域限制;外资商业企业将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新《办法》简化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程序,下放了部分审批权,从事零售业的外资商业企业,如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商务部备案即可。
  对服务领域的开放,也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创造商机。新办法取消了对外资商业企业从事商品进出口代理业务的限制,及年度商品进口总额的限制。药品、农药、农膜的批发及零售自2004年12月11日起开放,2006年2月11日起开放对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经营。
  对于香港及澳门投资者,除按新办法享受权利外,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申请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从事汽车零售业务;除特许经营项目外,香港、澳门的中国公民还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


新《对外贸易法》出台 
  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个人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修订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该法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规定具体实施细节。
  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贸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主管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同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对等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公共安全及其它国家限制性措施,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程序。
  该程序的启动,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就对外贸易救济制度,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新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对如何备案,该法未作明确规定。
  新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之内容。


★ 新法动态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

  该通知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规定企业的一般股权买卖,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计算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9日发布

  该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市场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一般指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该办法对如何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进行了程序性规定,但对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权利也进行了一定程序限制。同时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新修订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竞相出台

  4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新反倾销条例;4月17日,反补贴条例出台。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均将于6月1日起实施。新的反倾销条例取消了调查机关自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权力;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被认定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并增加了溯及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修改后的反补贴条例亦取消了调查机关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权力;对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于2004年3月24日颁布,该办法实施后,本市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和销售,都将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开发商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就要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备案登记用户认证手续,还要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备案登记的楼盘信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楼盘即时发生的已售房屋和可售房屋信息、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

  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于2004年4月14日发布,依据该批复,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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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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