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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26)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2-2 22:45:53 点击: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简报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8 期(总第 26 期) 2004 年 9 月 8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旨在介绍知识产权领域最新案例动态,但并非本所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并获取翔实的法律意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您可以写电子邮件至hl@hllawyers.com。如果您对《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和华利盛知识产权资讯》中的某些话题感兴趣,欢迎联系我们。本资讯中英双语。


本期导读

★ 历经5年讼争 上海“张小泉”未侵权
商标“上岛咖啡(及图)”因侵犯著作权被撤销
★ “专家论案”网法规数据库被判侵犯著作权
★ 链接郑秀文歌曲下载 音乐极限被判赔华纳8万元
★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被判赔偿损失2万元
★ 无证据证明申请日前销售 不服复审委决定被驳回
★ 擅自使用背景音乐 电视剧《命运的承诺》赔偿音著协两万

历经5年讼争 上海“张小泉”未侵权

本案上诉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案由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04年8月10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予认定。
1997年,杭州“张小泉”的“张小泉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张小泉”也在使用“张小泉”字号。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在企业名称和产品标识中停止使用“张小泉”文字,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不支持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考虑到杭州“张小泉”的注册商标和上海“张小泉”的企业名称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对上海“张小泉”不认定构成对杭州“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评: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商标“上岛咖啡(及图)”因侵犯著作权被撤销

本案申请人陈文敏(台湾商人),被申请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案由为申请撤销商标。2004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上岛(及图)”商标
1998年,“台湾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创始者台湾人陈文敏与现“上海上岛”董事长游昌胜等8位股东注册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7月,上岛海南公司撤销,上海上岛成为公司总部,游昌胜成为“上岛”的法人代表。不久,陈文敏辞去上岛公司总经理职位。
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陈文敏先前已在台湾申请注册了“上岛(及图)”商标,是“上岛(及图)”的权利人。但是在大陆注册的上海“上岛(及图)”商标无论从文字与组合方式上,还是整体外观,均无法从视觉上区分,因此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简评: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评审委的裁定并不是终局的,当事人若不服该裁定,可以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最后结果有待确定。

“专家论案”网法规数据库被判侵犯著作权

本案原告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案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2004年7月1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从1996年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于1999年正式出版。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库》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以机构设置为基础,将其中某些类似机构适当归并而形成35类,还使用不同的代码与上述35个分类相对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数据库》对某些超长的法规题目进行有选择地作出保留及省略,也具有独创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专家论案”网的各类名称与《数据库》相应部分略有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排列顺序、分类代码亦对应相同。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简评:法律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加以保护。一般根据所谓“额头出汗”和“辛勤收集”的原则认定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即只要数据库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即应当将该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链接郑秀文歌曲下载 音乐极限被判赔华纳8万元

本案原告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悦博科技公司。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2004年9月2日,北京一中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万元。
《魅力燃烧》、《何必》、《终身美丽》等27首歌曲是郑秀文的相关专辑中的曲目。这些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华纳所有。华纳唱片公司发现在音乐极限网向公众提供这些歌曲的下载服务,而音乐极限网所有人北京世纪悦博公司并未经过华纳公司的许可,于是华纳起诉,要求停止对其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59万元。被告辩称,音乐极限网站上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下载服务,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下载的歌曲并非来源于音乐极限网站,但网络用户在不脱离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选中歌曲的下载,该过程足以使网络用户认为提供歌曲下载服务者为音乐极限网站,因此,世纪悦博公司在音乐极限网站上所提供的内容下载服务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有线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构成侵犯网络传播权。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 被判赔偿损失2万元

本案原告上海正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文登市电机厂。案由为侵犯实用新型权纠纷。2004年7月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原告生产“枝叶切碎机”技术于1998年5月13日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告生产该专利产品并销往国外。后原告发现被告文登市电机厂生产并销往国外的“花园多用粉碎机”与其专利产品相近似。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保护范围。被告不能提供其合法享有或者使用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技术的证据,故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花园多用粉碎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事实成立。据此作出判决。
简评:我国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无证据证明申请日前销售 不服复审委决定被驳回

本案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案由为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2004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审查决定。
尹国强 于2000年10月9日申请专利。2001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抽油烟机排气装置 ”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亿田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363号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销售了与本专利所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及其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故应予维持。
简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擅自使用背景音乐 电视剧《命运的承诺》赔偿音著协两万

本案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及北京图书大厦。案由为著作权纠纷。2004年7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末公司、制作中心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2002年3月,制作中心与周末公司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在该电视剧中,周末公司及制作中心未经音著协或词曲作者的许可,使用原告会员单位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由北京图书大厦销售。原告据此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制作中心与周末公司在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时,在未征得《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及《辣妹子》等3首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或音著协许可的情况下,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了上述作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对于《一无所有》的使用,因两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中对该作品的使用仅有7秒钟,且在剧中仅演唱一句歌词、弹奏相应的曲子,被告的使用行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也未实质损害该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两被告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侵权。此外,图书大厦在诉讼中向法提交了其销售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方面的证据,故对其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简评:本案由三点值得探讨:音著协是否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本诉讼;该背景音乐的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行为情节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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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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