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39)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4-21 16:56:47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 1 期(总第 39 期) 2005 年1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
★ 新法动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
• 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 水利部下发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
2004 年 12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解释》根据《合同法》、《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都作了细致的规定。《解释》也是对 2001 年 6 月最高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总结和归纳。
首先,《解释》对于《合同法》中的一些术语给出了详细的定义或界定,包括:“技术成果”,“技术秘密”,“物质技术条件”,“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技术转让合同”等。《解释》还罗列了将被视为《合同法》第 329 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情形。
其次,《解释》规定了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即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第三,《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人与其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四,《解释》指出,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解释》对于技术合同的诸多问题结合审判实践,给出了详细的、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技术合同纠纷的审判和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 信用卡 ” 的含义问题,将刑法规定的 “ 信用卡 ” 定义为,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
2004 年 12 月 30 日 ,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 2005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办法》对特许人、被特许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及其期限、特许经营费也在该《办法》中作了规定。《办法》同时明确,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办法》还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作了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 “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 的经营范围,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对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及广告宣传等也作了相关规定。
国务院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该《条例》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该《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都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载明的内容。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此外,《条例》还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会员大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设立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定。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建设部和铁道部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 联合颁布了《 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 》,决定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以适应铁路建设需求。
《通知》将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范围在设计、施工及监理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扩大。根据该《通知》,具有甲级公路(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具有甲级煤炭(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具有城市轨道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分别可以从事铁路路基、桥梁、隧道设计工作,铁路隧道设计工作;铁路部分站前和站后的设计工作。具有公路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具有水利水电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具有矿山施工特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可以承担铁路土建工程施工;铁路路基、隧道施工;铁路隧道施工。从事过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从事过大型矿井工程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从事过城市轨道监理的甲级监理企业,则分别可以从事铁路土建工程监理;铁路隧道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
水利部下发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2005 年 1 月 11 日 水利部下发了《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规范水权转让行为,推进水权制度的建设。
《意见》提出了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表示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国家积极推进水权转让。但《意见》也明确规定了限制水权转让的范围,包括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为生态环境分配的水权;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不得向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用水户转让。
另外,《意见》对水权转让的转让费、水权转让的年限等也作了相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综合考虑与水权转让相关的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兼顾供求双方利益,对水权转让的年限提出要求,并依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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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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