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0)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4-21 16:58:17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2 期(总第 40 期) 2005 年2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 本所全面开展商标业务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出台
★ 新法动态
•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本所全面开展商标业务
自 2005 年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全面开展商标业务。我们可以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以下关于商标的法律服务:
1 、 商标的查询、注册,异议及复审等,包括商标的查询;各类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的续展、转让、许可、变更事宜;商标复审、异议、撤销、争议裁定及有关事宜。
2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包括提供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提供商标使用策划;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法律顾问。
3 、处理保护商标权益的所有案件,包括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代理商标海关备案;代理客户向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投诉、请求查处;代理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与商标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出台
2005 年 2 月 3 日 ,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 2005 年 3 月 5 日 起实施,原外经贸部 2001 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首先,《办法》明确指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其次,《办法》明确界定了租赁财产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三,《办法》列明了外商投资设立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经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年;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四,《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也作了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有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
第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外商在华从事租赁业务起到较详细的指导及规范作用。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 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 下发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通知》,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需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并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该类企业的验资询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东贷款登记、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股权转让等情况将被重点监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于 2005 年 1 月 12 日 制定、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该《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而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并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相关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部于 2005 年 1 月 19 日 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此外,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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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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