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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1)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4-21 17:01:25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3 期(总第 41 期) 2005 年3 月 20 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须经授权

★  新法动态

•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  涉外股权转让交易应进场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五)》

规范销售行为汽车品牌销售须经授权

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 2005 年 2 月 21 日 联合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汽车品牌销售须经过授权。该《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

第一,《办法》确立了商务部门在汽车品牌销售领域内的权威地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从根本上确立了国家商务部门对中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主导地位。此外,《办法》就连省市一级的管理也进行了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品牌代理权取代小轿车经营权

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销售,即品牌销售需经授权。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必须取得汽车生产企业或经其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这意味着现行的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正式取消。该《办法》规定 2005 年 10 月 1 日前 ,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是说,未被确认的、原先未得到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企业,终止经营汽车的日期是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 。

此外,《办法》还规定,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 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三,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如果要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法》强化了管理,不仅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而且要凭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5 年 1 月 21 日 ,商务部下发了《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商务部审批的权限。

根据该《通知》,全国人大颁布 / 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颁布 / 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我国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所有涉及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审批规定的上位法,任何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国务院明确核定的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有:依法由商务部和原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变更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开采合同、物探协议、联合研究协议及变更的审批及备案;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立项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进口货物配额、许可证的审批等。

商务部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商务部最近颁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并将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备案机关将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5 年 2 月 5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还对债转股新公司、债转股原企业、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等属于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 年 2 月 25 日 ,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具体实施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通知》指出,境外合作者必须是专业广播电视企业,包括电台、电视台或专业的影视节目制作机构。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要由中方为主导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中方的权力和权利不得委托、授予外方行使。此外,《通知》还规定,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

涉外股权转让交易应进场  

日前,上海市发改委、国资委、外资委和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通知》明确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依法转让给外方投资者或中方投资者受让外方投资者股权的,应当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 下称“联交所” ) 进行规范交易。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如要转让股权,必须经过中方出资监管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并完成资产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价格,使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更加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五)》

2005 年 2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列举了将被认为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及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活动并对相应的刑罚作出了规定。此外,《修正案》对破坏军事设施犯罪的惩处业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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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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