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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的性质?(2001)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6-21 22:30:35 点击:

问: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客户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约定了将来要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并就价格、面积条款初步约定,客户还交了一部分信用保证金。后来房价上涨,开发商想提高房价,而客户认为有意向书约定好了房价开发商不能提高房价。请问开发商是否必须按意向书约定的价格卖房?如果一方违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所谓购房意向书,实际上是种订约协议,即就将来订立房屋买卖(或者预售)合同而订立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开发商应当按照意向书约定的原则与客户订立买卖合同,不得提价,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意向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当补偿客户的实际损失。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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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精通房地产开发、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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