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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4)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7-11 9:00:24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6期(总第 44期) 2005 年6月2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本所动态
  本所参与《中国法院网》在线答疑服务
证监会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新法动态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所参与《中国法院网》在线答疑服务

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动社会法治进程,让急于寻求答案的网友得到及时、专业的解答,同时也为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中国法院网近期推出律所在线答疑服务,本所是该网站最早邀请的五家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在该网站开设了公司、证券和外商投资咨询专题,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欢迎。网友就公司、证券和外商投资房屋买卖等时下热门的法律问题提出疑问,本所律师都一一给与了细心解答。
中国法院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综合性法律网站,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网站之一。

证监会拟允许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为规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证监会于6月16日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所称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等。
其次,《办法》列出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但是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
第三,《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其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最后,《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意见。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2日商务部签发了《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商业企业新增的分销业务范围必须和原来生产经营的产品相关,且其分销营业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30%,否则就需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5月2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该《通知》,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此外,《通知》还对发生合并、分立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5月1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5月19日下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首先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其次,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增加,总额度从目前的33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此外,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扩大。凡办理此项业务的外汇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其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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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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