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在先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007)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1-13 17:32:28 点击:

法律桥网友钟乐bj问:事情大概情况是这样:我有一个域名95580.com,注册于2005-03-15,个人名义注册,未建站。最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申请了这个数字的电话特服号,要求我转让该域名。让我自己报价,并说如果报价过高,他们将申请法律仲裁。
我有几处不太明白: 
1、此银行正式成立于2007-3-21,我的域名注册于2005-3-15,我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2、注册此域名这两年,由于忙碌其它网站项目,这个域名迟迟没有建站,这是否构成恶意行为? 
3、该银行的意思是我必须转让,但我想自己用。我又无法报价(因为第一我不想转让,第二不论我报什么价格对方都可以说我是恶意行为),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4、此网站的建站内容从去年年底开始准备,现在已经准备齐全正准备租用虚拟主机,我这个网站策划是不是只能停止?  
5、打过一个法律电话咨询,说3月17号发布新规定,注册超过两年的域名纠纷,不予仲裁,可以法律诉讼。是这样吗?也就是说我必须被对方逼着去法院了?

王正志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申请在前,且无恶意,则诉讼也未必就决定你必须转让。

lawyerhuyx解答:我前年就打了一个同你类似的案件,也是域名的争议,最后我代理的这方赢了。
至于你说的案件,你申请在前,银行使用在后,但是其中你提前这一段时间的可以有着决定性作用时间段。
具体的情况,如果你自己觉得可以解决的话,你要好好把握一下最高法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TMT专家律师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网络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和科技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网络法论文-网络法案例-电子商务律师-网络法论坛-网络法律师-域名法律-电子商务-电信法律-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