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解读新年人事三项新政(人才市场报)

作者:薛亚芳 (人才市场报)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3-16 23:04:46 点击: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2006年1月1日,又有一批新法规、新政策开始实施。搜索国家自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法规、新政策,发现有三大“新政”与人事人才、劳动就业息息相关。它们分别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人才市场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在此为读者解读上述三大“新政”。

    内涵更丰富 铁饭碗不再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与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工资结构和管理等方面有了不少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费长山,请他向读者细述《公务员法》八大亮点。

    亮点一 “公务员”内涵更丰富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由此,“公务员”概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这意味着,公务员已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亮点二“凡进必考”扎住“进口”

    《公务员法》规定了凡进必考制度。从这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看出,该制度规定的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等条件,贯彻了公开、透明原则,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或人员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随便动议人事编制,随意增添“人丁”,也可防止国家机关在进人问题上搞暗箱操作。

    亮点三 分类管理促职务发展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加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

    亮点四 “聘任制”职位亮相

    新施行的《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机关可以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

    亮点五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当公务员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这是《公务员法》特别强调的一点。《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其次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亮点六 工资结构有改变

    已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曾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同样是4大板块,但工资结构改变较大。除此之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调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亮点七 权益保障有力度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务员的8项基本权利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福利保险等。比如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亮点八 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某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税1600元起征 中低收入者减负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6年,与劳动者个人关系最为紧密的个人所得税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税前扣减额提高了,个人税负减轻了。那么,今年1月份起发放的工资薪金缴个税有什么变化?费用扣除标准变化后谁受益?受益多大?带着这些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财税专家。

    起征点提高带来的变化

    一度备受争议的基本生活成本,也就是费用扣除标准,最终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这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度的变化。总的来说有四大变化:

    ●“五险一金”不用纳税

    “三险一金”税前扣除之前一直未写进《条例》,不过很多单位都执行这一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目前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海通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咨询顾问王永康表示,这一条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

    ●兼职收入要“双向申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王永康认为,这个条款主要针对有多处收入的纳税人,要求他们对兼职收入也进行申报。

    ●实物收入也要缴税

    货币收入实物化的避税方式将不再生效。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王永康说,这意味着今后单位无论给予员工什么样的福利,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即使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年薪过12万元要自行报税

    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今后将被列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对象。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单位每月代扣代缴个税外,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必须在年底或次年初向税务机关报一次税。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宝表示,目前中国高收入阶层中有人以多种手段偷逃税,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将个人生活费用打入企业费用,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借此逃避个人所得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是用二次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对个人纳税、退税的统一管理,增强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个税调整两类人最受影响

    ●5000元以下月收入者最“受益”

    王永康给记者算了笔账,如果按照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费用减除额确定为1600元后,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工薪阶层受益最大。月收入在1600至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最少可以比原来少缴个税50元以上。

    以上海为例(原起征点1000元),根据新标准,月收入3000元,每月可少缴60元税额;月收入5000元,每月少缴85元;月收入10000元,每月少缴120元;月收入30000元,每月少缴150元。

    ●高收入者被重点“关照”

    王永康说,个税起征点调高必然导致税收的减少,因此需要在扩大税收面以及对重点纳税人监控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弥补。按照新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向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因此,针对高收入人群,如律师、会计师等13类重点纳税人和11个高收入行业,税务部门将建立专项纳税登记,进行重点监控。

    养老金结构变化待遇不降

    ——解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决定》指出,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降低3个百分点意味着什么?将来的养老金如何领取?记者在此援引新华社文章,并采访了相关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解释。

    政策细读:养老金有何变化?

    退休人员目前所拿的养老保险金一般由3个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一般人的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目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8%,分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个账户,其中单位缴纳的3%计入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规模就达到了缴费工资的11%。自今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将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的资金规模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缩小3%。

    政策透视:如何领取养老金?

    据悉,《决定》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政策充分考虑各年龄人群的待遇水平,对三类人群给出了三个方案——“新人”新办法,更加有保障:“老人”老办法,待遇不会降:“中人”逐步过渡,保证不降低。

    对于“老人”——《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他们仍按国家原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随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新人”——《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于“中人”——《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国家会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地将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实行过渡期政策,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以保证他们的待遇水平不下降,且能有所提高。

    专家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 许谨良:

    新政逐步向国际接轨,鼓励企业为个人做补充养老金计划,鼓励个人用储蓄性养老金保险计划等多项手段丰富养老金帐户。

    比较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策可以发现,我国的养老金政策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后工资与退休前工资之比)是50%左右,而我国的替代率高达70-80%。从长远来看,逐步降低社会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是大势所趋。

    当然,这并不表明发达国家的人员退休后收入减半,相反他们仍然有充裕的养老金。原因是政府鼓励企业和年轻职员未雨绸缪,为退休后积累财富。国外大多公司发放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员工个人也有意识地通过参加各类理财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保险计划等对养老金数量予以弥补和丰富。这也是我国的发展趋势。

    对新人来说,如何让自己在退休后能拿到充裕的退休金,现在是时候盘算起来了。


【本文作者:薛亚芳 (人才市场报),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