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您的律师

法律搜索       

律师论坛登陆


注册会员 | 寻找丢失密码
 主持律师
  杨春宝高级律师T: 13901826830
 法律网站群
公司投资律师 会见律师网
中国律师博客 创业与法律
 聘请律师
涉外法律顾问 涉外投资律师
公司法律师 房地产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电信网络律师
 最新法律文章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
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限
他可以要求退还出资款吗?(2008)
股权转让后,谁应对抽逃出资承担
公司未依法清算,能否提起股东代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2008)
 推荐法律文章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
职工持股会成员能否行使股东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归于无
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权利应受限制
股权转让后,谁应对抽逃出资承担责
公司未依法清算,能否提起股东代表
子公司能否向母公司出资(2008)
真假董事长,谁有诉讼代表权?(200
 热门法律文章
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十大权利(2006)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200
一个公司重组案例的法律解析(200
公司如何解散(2005)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4)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
创业企业如何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2005)
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促进(2005)
 相关法律文章
·103我怎样才能退伙
·依法有效制止垄断行为 创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杨春宝律师成功帮助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中胜诉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04我怎么退出公司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主持律师>>杨春宝律师论文集>>科技创业专栏>>文章内容

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9-3-17 11:43:31 点击:
 

A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及出资额为:股东B出资人民币50万元,持有50%股权;股东D和E分别持有40%和10%的股权,三股东均为国内自然人。  

2008年4月1日,澳大利亚自然人 C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一、C以总价人民币120万元收购B持有的A公司的50%股份;二、C在协议签订45天内向B支付人民币120万元现金;三、B还应在协议签订21天内向C提交B所购买的相关设备资产的转让清单(附表一)。附表一由C与B于同日签名确认,列明相关设备名称、型号、购置金额、原购单位等。然而,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并未因此召开股东会,亦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

2008年4月20日,B出具《资产所有权转让书》,内容为:“兹有B将其所购买的相关设备资产(具体名称及价值如附表一)的所有权转让给C。”该《资产所有权转让书》之附表内容与《股权转让协议书》附表内容相同。A公司先后三次向B汇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同时,A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确认上述钱款为C个人所有。现C因个人经济原因希望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遂以A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为由请求B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请问:B是否应当向C返还股权转让款?

从你的描述看,B向C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因C是澳大利亚自然人,因而这不是简单的股权转让,其实质是外资并购行为。一般情况下,内资企业的股东向国内投资者转让股权,只要办理了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手续(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自签订之时即生效。而B向澳大利亚自然人C转让股权,A公司将因此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而,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外资并购外资并购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购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以审批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

在本案中,B向C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股权转让且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在此前提下,A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当地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一般为商务局或类似机构)申请将内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而,不仅B应当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还应与其他股东签订合资合同,同时,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准备其他相关文件。只有审批机关批准后,B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才生效,A公司还必须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天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因此,B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尚未生效,其能否生效还需根据审批机关的审批结果确定。如果B能够促使A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尽快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则无需向C返还股权转让款。如果B不能促使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则B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仍未生效,我国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履行未生效合同法律后果未作出规定,一般可以比照适用无效合同的相应规定,即合同当事人应返还根据合同已取得的财产。因此,在此情形下,B应当向C返还股权转让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不仅股权转让手续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对于股权转让的认识也存在误区。股东在出资后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而非属于股东所有,股权转让只是公司股东的变更,并不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因此,B将所谓的其所购买的相关设备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C的说法是错误的。(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9年第3期)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
关于“外资并购协议须经审批方生效”,若需要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更多
发送给好友】【刷新本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本页顶部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站长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法律桥网站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网站导航 法律桥英文版网站导航

公司投资律师网站导航 中国律师博客网站导航 律师论坛栏目导航

 
关于本站 - 版权声明 - 联系律师 - 怀念旧版 - 法律之外 - 互动调查 - 法律网址 - 网站导航 - 微博 - China Sites - RSS: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电话:6390 6922 传真:6390 6651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公司投资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