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10-9-26 11:49:17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措施,保障国际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促进国际通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架构保护措施是指对国际交换设备、国际传输设备、国际传输线路等通信设施、设备所采取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保护措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隐患,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国际通信业务节点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量集中且国内传输资源丰富的节点上,国际通信业务节点所在地应当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确保国际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业务节点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安全保护。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合理分配国际通信业务量,尽量均衡不同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间的网络负荷,任一城市的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疏通的语音、互联网业务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当不高于同类业务总量的50%。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针对国内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业务应当连接到不同的国际业务节点或设置安全备用路由,确保国内某一国际业务节点的故障不会影响该地区的全部国际业务。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针对国内去往业务量较大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应当分布在不同的国际业务节点上,确保某一业务节点故障时,避免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业务受到影响。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只与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直达电路时,应当能够通过第三方转接疏通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国际业务,避免去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业务受到影响。
  (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国内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相互配合,制定应急预案,当一方的国际通信网络出现严重故障时应当能够借助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网络疏通相关业务。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包括海缆登陆站、入境站、卫星地球站等)以及国际海缆、陆缆等国际传输线路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传输网络应当综合采用国际海缆、陆缆和国际卫星传输系统,形成不同的空间地理位置互补的国际传输网络系统。重要的国际方向应当不断建设完善多条海缆或陆缆,路由应当尽量分散。国际传输系统之间应当实现相互保护。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重要方向的业务应当分布在不同的国际传输系统上,通往重要方向的传输系统,应当具有一定的冗余容量,保证故障通信恢复使用。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至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应当至少具备两个物理路由,并应当能够通过国内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转接疏通国际业务,保证单点故障发生时国际通信业务不中断。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之间应当采用专用大容量传输系统或者通道来承载,传输系统的拓扑和物理路由安排设计合理,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单点故障发生时国际通信业务不中断。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的国际海缆系统在国内原则上应当实现两个登陆点登陆,系统原则上应当成环保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国际陆缆系统的跨境段原则上应当实现双路由保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或租用的国际传输系统资源应当结合业务情况安排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尽量避免在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易发区、张网捕鱼作业频繁区敷设海缆。已在上述区域敷设海缆的,应当建立陆上保护线路,优化海缆路由,并做好相关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预案、应急处置预案。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海缆保护的宣传和巡护,采用技术手段监测海缆保护区内渔船动态情况,避免渔业捕捞作业对海缆的破坏;应当定期对各海缆承载的语音及互联网业务通达国家方向、业务的均衡负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减少地震、台风等原因造成多条海缆损坏时对国际通信业务的影响。
  (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国际海缆登陆站之间建设陆上迂回路由,在其中一个登陆站或海缆发生故障时,通过陆上迂回路由将业务疏通到其他登陆站。
  第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业务和传输网络能力应当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其使用的国际传输网络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交换设备应当适时进行重要数据备份。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重视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边境地区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物理环境安全,做好相关国际通信设施的反恐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采取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措施,确保任一线路或设备发生单点故障时国际通信业务不能阻断。
  第六条 涉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通信的网络架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TMT专业律师杨春宝: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网络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和科技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信息产业-网络法论文-网络法案例-电子商务律师-网络法论坛-网络法律师-域名法律-电子商务-电信法律-网络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