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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12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的清算责任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0-12-30 10:43:18 点击:

A医药公司与B实业公司合资成立C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聘请赵某担任总经理。因赵某经营无方及相关客观因素,C公司连年亏损,最终陷入停产停业的境地,并因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赵某离职,C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产,经营状况颇佳。

赵某见A公司盈利能力很好,遂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产设备为由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其在C公司经营期间借给C公司的5万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虽然对赵某提供的借条颇多质疑,但无法提出有力的抗辩,但A公司以其履行了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赵某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的生产设备为由认为没有代为偿还债务的义务。鉴于C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遂追加B实业公司为共同被告。B公司同样以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由其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清算C公司的义务,并以C公司的清算财产清偿赵某的债权。

 

简析: 很多经营者以关闭公司逃避债务,他们通常的手法就是不参加年检,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的甚至为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创造条件。他们以为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完成了关闭公司的工作。其实不然,公司必须依法注销,公司注销前,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虽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任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置之不理,股东仍然负有清算的义务,在没有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之前,不得占有、分配公司的资产。(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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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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