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2 股东出资义务应以章程为准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0-12-30 11:17:31 点击:
A、B、C三公司为共同投资设立D公司签订投资合同书,约定D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万元,三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8%、50%、42%,并约定A、B公司应分别以现金10万元、60万元出资,C公司以其专有技术作价50万元出资。由于专有技术出资比例受当时的法律限制,且评估需要时间和成本,三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D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万元;A、B、C三公司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14%、36%;同日,三方又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36%股份转让给B公司,将6%股份转让给C公司,因此三方出资比例仍为8%、50%和42%。
此后,D公司按照章程规定正式注册成立,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本为70万元,A、B、C三公司的投资数额分别为35万元、9.8万元和25.2万元。但A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抽逃了出资,C公司也未将其专有技术转让给D公司,D公司因此未能正常开展业务。为此B公司起诉D公司,认为D公司注册资金为70万元,其仅占14%股份,应出资9.8万元,但实际出资60万元,要求D公司返还超出其应缴资本的部分50.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书虽属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关于三方出资的某些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以公司章程作为B公司的出资依据,B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并没有出资60万元的义务。因此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简评:科技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法律对股东出资的种类和比例有诸多限制,同时,对于非现金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评估需要时间和成本。为此,创业者就会设计一些其他安排,以回避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设计不当,或者考虑不周,最终又会陷入某种法律纠纷。《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案告诉我们,公司章程如同宪法,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设计均不能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如果作出与公司章程相反的安排,必须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将相关安排直接反映到公司章程中。(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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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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