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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初探(2011)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吕晶律师助理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1-12-22 16:38:44 点击:

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商务部通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结算办法”),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人民币结算作出了相应规范。上述两个规定的颁布,是继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一里程碑式的突破。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目前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必须是来源合法的境外人民币

商务部通知允许所有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适用)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的来源合法性是外国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提交审批时必须予以证明的内容。境外人民币的合法来源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
(二)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三)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应当指出的是,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管理规定

虽然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免除了使用外汇投资所需的结汇手续,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本质上仍然属于外商投资,因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仍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汇入境内的人民币资金,除了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等活动外,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或用于委托贷款。

三、审批机构及权限

商务部通知明确规定了人民币跨境直投的审批流程,为简化流程,一般情况下,跨境人民币直投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应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不难理解,作为一个实验性的规范,商务部在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还是较为谨慎的,目前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投由中央部门审批的数额标准仍低于跨境外汇投资的数额标准。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因此,如果使用境外人民币在境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也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

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接受跨境人民币直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登记注册,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综上所述,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两个规定从总体上为外国投资者利用人民币跨境投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境外人民币直投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的繁琐程序,也减少了因汇兑损益产生的不利税负影响,同时为外国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更有效利用的途径。我们相信今后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额会快速增长,这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走出的重要一步。
(作者联系方式:chambers@hllawyers.com,rickylv@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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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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