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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新模式”法律探讨

作者:夏辉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2-10-13 16:06:52 点击:

      2012年2月27日,天猫医药馆(yao.tmall.com)正式在天猫商城上线运行。据悉,天猫医药馆已有包括深圳海王星辰大药房、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州医药公司等在内的10余家医药企业进驻,药品种类约2万。而天猫医药网开启的药品销售模式更被媒体称之为“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新模式”、“医药行业将开启电商时代”。
       本文拟就天猫医药馆的销售模式,依据我国现有的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现行规定作如下探讨:
       一、天猫医药馆的药品销售模式
       天猫医药馆所采用的销售模式:天猫医药馆对药品进行集中展示,消费者选择好目标药品之后,点击“购买”按钮,利用淘宝商城注册账号直接跳转到该药品所在的药商官网站进行订单确认和结算,完成药品购买的当次交易。
       对天猫医药馆所采用的销售模式(以下简称“天猫模式”)进行具体研究后发现,天猫模式实际上可以大致区分为两个阶段:(1)药品在天猫医药馆的信息展示及消费者对目标药品的选定;(2)在相应药商官网结算系统内提交订单并结算。
       根据公开报道获悉,天猫商城认为其提供的仅是药品信息服务,且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而实际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的药商均有官方网站,且同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两个许可证。因此该等销售模式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互联网药品销售法律框架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从上述《管理规定》及《暂行规定》本身我们可以确认:提供药品信息服务服务提供者需要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服务提供者,需要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
       三、小结
       “天猫模式”的创新在于其将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通过“天猫医药馆”这一平台进行了无缝连接和融合,需要考量的是“天猫医药馆”所提供的服务是否限于《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药品信息服务”范围。根据“天猫医药馆”实际销售模式和运行流程来看,天猫医药馆不仅进行药品信息的展示和提供,而且还承担了部分销售商的职能和工作,例如其提供药品网上咨询、网上查询功能,天猫商城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直接在“天猫医药馆”点击购买目标药品(选择数量和规格);消费者仅需要通过“天猫医药馆”的链接,即可在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商官方网站上生成订单生费用结算。
       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天猫医药馆”是在不具有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前提下,通过与药商在技术上的捆绑,绕开了“暂行规定”,实现了药品的互联网销售。因此对于“天猫模式”的性质认定就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疑问。由于目前法律并未能明确“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界线,天猫医药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认定以及“天猫模式”的可行性尚不能确定,因此对于其他电商企业而言,在复制或推广此种模式之前,应慎重考虑并就具体操作方式与监管部门仔细沟通以达成共识,以免“跟风而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类似“天猫模式”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的性质认定或合法性考察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之间的界限;(2)作为“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与“药品交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
       除上述有关“天猫模式”性质认定本身尚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明确外,“天猫模式”的可行性如何认定还直接关系着在“互联网药品销售新模式”运营过程中,所谓“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与“药品交易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分配等问题(例如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售后服务问题),这些问题都依赖于对这一新模式中参与各方的地位和性质进行梳理和认定后方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在上述问题未得到梳理和厘定之前,“医药行业将开启电商时代”的结论可能言之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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