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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3-4-26 21:26:19 点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涉案技术的含金量和市场价值越来越高,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广泛深入,疑难案件比重增加,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较多,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较多;商标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尤为突出;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网络、软件、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继续增多,所涉作品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的纠纷和仿冒行为的纠纷增多。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在张强与大易工贸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3.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盛凌公司与安费诺东亚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4.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6.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前述“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等同原则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7.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中誉公司与九鹰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作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8.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在柏万清与难寻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54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9.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在泽田公司与格瑞特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在两者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10.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

  在弓箭国际与兰之韵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41号、第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11.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意义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的确定

  在东明公司与秦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意义上,应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日为准确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2.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在“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1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在“握力计”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知行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14.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在“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知行字第8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审查指南》所称“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不涉及化合物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新晶型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并非所有的微观晶体结构变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虑。

 

  15.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在“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 “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于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16.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

  在“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17.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在“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18.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在“精密旋转补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1)行提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

 

  19.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意义

  在“逻辑编程开关(SR1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20.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在“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的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21.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在“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2.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在海洋公司与青岛鑫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但因相信该商标被注销而进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除外。

  23.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

  在五粮液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8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24.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迈安德公司与牧羊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2)民提字第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为彰显其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身份而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5.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在爱马仕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这种三维形状通常不能够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而非商标,除非该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行为而使相关公众足以将该商品外观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否则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26.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贵州美酒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长寿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与该行业相关知名商品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7.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在“北大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应作为计算机程序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8.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在前述“北大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汉字来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

 

  29.“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在百度公司MP3搜索引擎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9)民三终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人已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已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就对其视而不见,而应积极与著作权人联系协商以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怠于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对直接侵权行为继续所导致的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责任。

  四、竞争案件审判

 

  30.已经实际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应受保护

  在万顺公司、深圳宝凯公司与河北宝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39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已经实际上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功能的特定产品型号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1.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民提字第1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很高知名度、承载着极大商业价值的特定人群的称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特定人群所传承的特定技艺或者作品的特定称谓用作商品名称时,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知名商品(包括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法律保护。

 

  32.对通用称谓进行审查判断时的考虑因素

  在前述“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用称谓不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来源即商品提供者的功能,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 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33.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在恒利公司清算组与国贸公司、宇阳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2012)民监字第2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

 

  34.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在福建白沙公司与南安白沙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村名属于公共资源,同处该村区域的经营者均将村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在后注册的经营者不具有主观恶意,且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宜认定在后注册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5.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在金通公司与金杯股份公司、金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2)民提字第10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指的“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

 

  36.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在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2)民三终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3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在微生物公司与福药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1)知行字第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请求人已经就针对同一专利的相同或者相关联的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可能存在处理结果冲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不能受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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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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