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修订说明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5-7-16 点击:

本书所选法律咨询全部来自于创业者真实发生的故事,解决的都是创业者真实的法律困惑,因此,上一版出版后因其实用性受到广大创业者的欢迎。有位创业者写道: “早就盘算着和几个同学做点生意,自己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可是对于创业我们是既充满激情又满怀忐忑,就在筹备的过程中,我看见了这本书,一位律师站在过来人的角度,以专业的知识辅助我们这些年轻人走上创业之路。实用性强的书,我们学经济的人是不会错过的。希望我的路可以顺畅的走下去,让我在我女朋友家人面前挺起自己的胸膛。”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修订了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这次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创业者负担,对于促进创业投资意义重大。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除金融等特定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先出资、验资,而是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3、取消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我们在欢呼的同时,也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修订就认为可以不切实际地任意认缴注册资本。首先,股东仍然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且仍然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若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次,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依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依然需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依然不能作价出资。第三,在我国商业诚信普遍不高的背景下,注册资本依然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一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创业者依然需要根据经营需要认缴较高的注册资本或者不断增加认缴。 为体现上述修订,东华大学王成兵先生对本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吕晶先生、李若钢先生也参与了修订,在此一并感谢! 编 者

【本文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