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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16-8-8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四)境外投资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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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精通公司投资、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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