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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债试点将利好私募创业基金

作者:杨春宝 孙瑱 来自: 时间:2017-5-7 点击:

前言

 

2015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文件,其中多次强调,应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于428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将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也纳入了试点范围,本文拟就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从而明确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以下简称“双创债”)的相关要点,以便为创业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应参考。

 

一、   债券发行主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双创债有两大发行主体,分别为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因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创业基金,因此不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创新创业公司的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创业投资公司是指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由此可见,根据暂行办法登记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创业基金具备发行双创债的资格。不过,并非所有类型的创业基金均能发行双创债,由于双创债系公司债的一种,因此,只有公司型的创业基金才能发行双创债,而合伙型或契约型的创业基金并非适格的发行主体。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通过发行双创债募集的资金,仅能用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二、   审核、承销主体和交易平台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规定双创债的审核主体,但我们理解,双创债作为公司债的一种,其审核主体应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相同,即,公开发行的双创债应通过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应向证券业协会备案[1]。至于承销主体和交易平台,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双创债的承销主体为证券公司,而交易平台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创新的制度安排

 

1、支持设置转股条款

去年年底,新华信托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整个金融行业引起一场轩然大波,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新华信托的“股权投资+固定利息回款”的投资模式系股权投资,驳回了新华信托要求确认其投资系“名股实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新华信托将无法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其将面临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的巨大风险。虽然本案尚在等待二审判决,但这已经对金融行业较为常见的“名股实债”的投资模式敲响了警钟,因为一旦针对该投资模式产生纠纷,投资人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监管层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双创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鼓励发行私募可转债,一方面能够保障投资者享受固定的债券收益,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发行人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可谓一举两得。不过,在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的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因此,创业基金应当为适格的发行主体。

 

2、创新债券发行增信机制

根据公司债相关法律法规,债券发行的内外部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包括: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押担保、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以及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征求意见稿鼓励证券公司创新增信机制,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例如,发行人可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和知识产权对发行双创债进行增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证券公司通过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来防范和分散双创债的信用风险,该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

 

四、   全面的保障机制

 

1、交易所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作为双创债交易平台的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编指数、勤推广、引投资”三管齐下的方式积极推动双创债交易。其中,编指数是指适时发布双创债指数;勤推广是指加强双创债业务推广和政策培训;而引投资则是指积极引导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地对双创债进行投资,该等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

 

2、政府对接

目前各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管委会均出台了如贷款补贴、担保补贴等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例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去年11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今年4月出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去年1月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各地政府和创新创业园区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双创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结语

 

除前述内容以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双创债在试点初期,将重点扶持注册于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企业和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的专项审核机制。下一阶段,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和中登公司将制定与双创债相关的配套规则,从而为双创债的发行和交易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期待着在征求意见后能够尽快出台试点办法并付诸实施,从而使得创业基金能够通过发行双创债,投资于更多优秀的创新创业企业,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备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同时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企业运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孙律师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电邮:sun.zhen@dentons.cn



[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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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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