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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四季度TMT行业新法概述

作者:杨春宝 陈馨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8-1-1 点击:

    2017年第四季度,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概念进一步深化到包括电子商务、中医药、先进制造业、农业等各个行业,深入推进“互联网+”与具体行业的融合发展。

 

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发布,2017.12.1实施]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从业人员遵守该办法的规定;(2)规定了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中明确提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3)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4)除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外,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5)对于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以外,规定了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权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发布,2017.12.1实施]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结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要求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应当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接受对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审查评价;(2)一方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该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另一方面,还应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3)如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或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4)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17修订、发布并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 2017.11.2 发布并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1月17日修订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该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是为适应《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所作出的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决定,衔接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而发出的,其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各地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2)将有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强化投诉举报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4)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5)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及时公开;(6)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2017.11.27发布,2018.1.1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2)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或域名真实身份信息的验证,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或域名提供服务;(3)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建设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对接;(4)规定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开展业务,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誉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

2、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的通知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6、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中国林业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7、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电信领域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信管函〔2017〕573号,2017.10.13 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为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领域服务质量和效率,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两项综合考核指标:一是严控电信用户申诉率,二是严厉打击不明扣费,并提出了严格考核,突出问责等工作要求;(2)要求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进一步增强应急通信能力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3)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计费系统性能检测,组织开展电信计费监督检查,加强对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拨测检查;(4)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督促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理性开展竞争、守法诚信经营,查处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要求各地通信管理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行业内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责任倒查机制和用户举报受理机制,全面建成相关系统,深入治理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管好渠道,曝光源头商家及所属行业,重点清理整治语音专线和“400”等重点电信业务。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培育发展工业通信业团体标准的实施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和“2017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办公室TMT业务组牵头人。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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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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