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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

作者:杨春宝 孙瑱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8-1-12 点击: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频频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和公告,我们在此汇总介绍并评论如下(按发布日期先后排序):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登记备案特别提醒》(下称“特别提醒”)

     

    协会于201712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一则特别提醒,旨在提醒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在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过程中切勿相信“包通过”“可催办”“可移除异常公示”等幌子,而应严格按照相关系统提示及协会正式反馈要求进行填报,谨防上当受骗。并且,协会再次郑重声明,其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或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事宜。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下称“4号文”)发布以来,众多律师事务所争相参与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中,万余家申请机构因此通过协会登记。能够通过协会登记的申请机构均是在经验丰富、勤勉尽职的律师帮助下规范运作的机构。根据我们的经验,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低价承接以及“包通过”显然是不靠谱的,可能会导致申请机构无法在预计的期限内通过协会登记。在此提醒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规范运作和如实提供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的基础上,选择专业的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才是正途。

     

  2. 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下称“名单”)

     

    协会于20171220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自2016254号文发布以来,不予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为该等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不予登记的原因主要包括:申请机构与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串谋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登记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和/或重大遗漏;申请机构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金募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等。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名单发布前的一个多月,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明确了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理解,4号文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或备案的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初衷,是为了从源头上对申请机构的质量进行把关,不让“害群之马”祸害私募基金行业生态,而律师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应抽丝剥茧,尽可能呈现申请机构的真实状况,从而为协会的相关审核提供依据。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律师出于各种原因(收取费用较低或客户施加压力等),对申请机构的调查浮于表面,草草了事,导致受到那些“害群之马”的牵连而被协会通报甚至禁入。

 

  1.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报道和宣传》(下称“郑重提醒”)

     

    协会于2017122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一则郑重提醒,大意是提醒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警惕几类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如: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组织活动,以及通过布告传单和电子通讯等方式公开推介私募基金;使用误导性措辞和陈述进行宣传;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披露单只私募基金业绩,公开发布私募基金排名和/或评级结果。协会还号召投资者访问协会的官方网站,在进行投资前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关注的是,协会在郑重提醒中特意将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各项要求和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推介,以及私募基金的评价方法呈加粗显示。并且,该则郑重提醒在协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登载了五天,由此可见协会对投资者教育的重视程度。

     

    我们理解,该则郑重提醒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来说,重申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私募基金募集规范,并告知投资者切勿轻信私募基金的公开宣传推介和业绩排名;另一方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果投资者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都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则将倒逼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运作,因为投资者很可能因为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放弃相关投资

     

  2. 《关于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下称“《公告》”)

     

    协会于201712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要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而被立案侦查的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委托协会的会员律师事务所[1]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说明公司的经营及风险情况。逾期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协会审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注销登记。

 

在此之前,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协会仅定期公布异常经营机构名单,并未要求该等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才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2]。并且,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该专项法律意见书。而此次协会要求须由会员律师事务所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意味着可选择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大大降低,仅能委托为数不多的大所好所;而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会员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谓是责任重于泰山,来不得一丝马虎。此外,根据《公告》,协会将加强与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健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制度。

 

我们理解,协会建立专项法律意见书制度的目的,旨在依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并结合异常经营机构的过往经营情况,对该(等)机构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进行综合判断,并最终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注销登记。因此,协会才对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提醒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谨慎委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以满足监管要求。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和“2017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办公室TMT业务组牵头人。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备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同时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企业运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孙律师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电邮:sun.zhen@dentons.cn



[1] 作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协会的联席会员,具体名单可查询协会官方网站。截至201612月,协会共有包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8家会员律师事务所。

[2]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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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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