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2012年十大知产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北京高院发布的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领域。核心要点包括:在商标侵权案中突破定额赔偿上限并全额支持权利人,体现加大保护力度与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原则;在互联网著作权案中明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要件,平衡技术中立与权利保护;在摄影作品案中首次认定参照摄影作品绘制油画构成侵权,规范美术创作。这些案例为知识产权司法实务提供了重要指引,具有显著的导向价值。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热点领域,向社会生动展示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三级法院2012年终审审结的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入选的十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有五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四件,专利权案件一件。此次十大案例发布是北京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最终突破商标法的定额赔偿最高限额,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侵权人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本案审理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中,法院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明法析理。该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及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首次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该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记者:郭京霞 通讯员:孔庆兵)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1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宝马商标侵权案中法院是如何突破赔偿限额并适用民事制裁的?

在该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法律原则。实务中,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通常适用法定限额赔偿。但本案法院突破定额赔偿最高限额,对权利人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其核心在于通过证据规则与举证妨碍规则,在侵权人拒不提供相关账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时,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同时,法院对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旨在惩处恶意侵权、破坏公平市场秩序的行为。实务操作指引提示,权利人在维权时应注重收集侵权规模、恶意程度等证据;风险提示方面,侵权人若试图隐瞒侵权获利,将面临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的惩罚性全额赔偿风险,且可能被并处收缴侵权获利及工具等民事制裁。该案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

韩寒诉百度文库案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技术中立?

该案裁判深刻阐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并在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法律规则要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服务,通常适用避风港原则,即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免责;但若其明知或应知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操作指引方面,互联网企业在享受技术中立带来的免责空间时,必须建立完善的侵权预警与通知处理机制,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放任侵权。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平台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风险提示指出,在互联网时代,各方利益主体必须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义务边界,网络平台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面临共同侵权指控。该案预示着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需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促使平台完善版权过滤机制。

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为何被认定为侵权?

在《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首次认定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的行为构成侵权。法律规则要点在于,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摄影作品在构图、光线、角度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劳动。行为人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若实质性相似地复制了原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则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或改编权的侵害。实务操作指引提示,美术界从业者在进行创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创作,若需参考他人作品,应获取合法授权或仅借鉴思想而非具体表达。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借鉴与抄袭的边界,即被诉油画是否保留了原摄影作品的实质性独创性表达。风险提示方面,艺术家不能以创作媒介转换(如从摄影转化为油画)作为豁免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该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明确了跨界创作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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