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系一家沪港合作公司,沪方王某担任董事长,港方周某出任总经理。该公司生产的“碧纯”牌蒸馏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然而市场突然冒出与其产品包装极其相似的“延中” 牌饮用水,经调查,生产、经销“延中”水的两家公司均系沪方投资设立,由王某亲任董事长。港方随即要求沪方停止不正当竞争,显然不可能得到积极回应。一场水战因此爆发。港方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谁拥有诉权?港方在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律地位如何?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些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在杨春宝律师等专业律师的法律指导下,港方通过诉讼与非诉讼两种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该案因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合资纠纷、股东代位权等多重法律课题,成为该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国内外众多法律学者所引用。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合资公司产品被关联公司仿冒,我们作为外方股东应如何维权?
外方股东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张混淆行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合资公司权益。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若被拒绝或怠于起诉,方可代位起诉。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主张赔偿损失,注意收集包装近似及知名度证据。
谁有资格对仿冒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合资公司自身享有诉权,外方股东在合资公司怠于起诉时可代位诉讼,但需履行前置程序。本案侵权方系沪方股东关联公司,合资公司受其控制,港方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不诉或三十日未答复,港方可以股东名义起诉,并要求两侵权方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仿冒包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需证明原告商品具有影响力、双方标识近似且足以导致混淆。本案碧纯水知名度高,延中水包装高度相似,法院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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