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突破与隐忧——落实重于立法,自由方能激发创新

文章摘要 本文从法律实施视角评析民营经济促进法,认为其将民营经济地位法治化系重要突破,但核心挑战在于落实。文章指出民营经济真正需要的是公平竞争秩序,而非政策恩赐;进而剖析行政壁垒、权力资本合谋及隐性潜规则对市场准入的阻碍,并质疑政府主导科研方向的有效性,主张创新源自自由试错与市场活力。文章强调法律应约束行政权力,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权力谦抑,方能真正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动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像一记惊雷炸响在2025年的暮春。这部承载着四十年改革基因的法律,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推向了法治化的历史台阶。当掌声渐息,我们更需清醒: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一部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它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

 

中国民营经济的韧性,是在市场的血与火中淬炼出来的。从“鸡毛换糖”的草根创业到问鼎全球的科技巨头,从夹缝中求生的“黑户企业”到贡献60%GDP的支柱力量,民营企业从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们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那些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那些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的堡垒?历史早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

 

真正的创新从不在计划中诞生。华为5G技术的突破源于“活下去”的本能,比亚迪电动车的逆袭始于市场倒逼的绝境求生。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有多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硅谷的奇迹证明,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的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的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华为任正非说“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而我们的制度是否敢于把开火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

 

法律的终极考验,在于能否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当《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时,我们期待的不是对企业的二次约束,而是对权力任性的铁腕问责。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若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终将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

 

站在历史的长河回望,所有经济奇迹的本质都是人的解放。深圳蛇口的开山炮炸响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自由契约,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崛起印证了“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草根力量。今天,当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70%的技术创新成果,却仍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的迷宫中艰难跋涉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创新的火花,从来绽放在没有枷锁的双手之间;经济的活力,永远迸发于权力退场的留白之处。这部法律究竟是新长征的里程碑,还是又一块政策浮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最重要的法律突破是什么?为什么说其关键在于落实?

该法最重要的法律突破在于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提升到法治化保障层面,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受保护、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等原则。文章指出,将民营经济地位法治化是重要突破,但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行政壁垒、隐性潜规则、地方保护主义都可能使法条空转。因此,落实的关键在于让法律真正约束行政权力,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让监督者自身也受监督,让执法者不能随意解释法律。只有通过铁腕问责破除特权,让公平竞争秩序真正建立,法律才能成为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动力的基石,而不是新的镣铐。落实重于立法,这是文章最核心的判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适用范围和边界在哪里?它是否意味着政府应当主导科研方向?

该法主要适用于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保障、平等准入、要素获取、权益保护及政府促进义务等事项。其边界在于,法律的使命是构建公平竞争秩序,而不是赋予政府无限干预微观经济的权力。文章特别质疑政府主导科研方向的有效性,指出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很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因此,该法的适用边界不应包括由政府替企业决定技术方向,也不应把鼓励性条款演变为行政干预的依据。法律真正应做的是确保权力谦抑,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责任在于破除准入壁垒、公平分配要素、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指挥创新。民营企业的活力源自自由竞争和自主探索,法律应当为这种自由提供制度保障,而非把企业重新纳入计划体制的轨道。

有人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一旦出台,民营经济就能一劳永逸,这种误解错在哪里?

这种误解的根源在于将立法等同于实际保护,将纸面权利等同于现实权利。文章明确指出,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过去四十年的经验表明,政策善意可能在执行中消解,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可能在最后一公里变质。例如,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以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民营经济促进法如果只是确认权利,却没有配套的问责机制,没有对权力任性的铁腕约束,那么它就会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民营企业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法律通过只是起点,真正重要的是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只有打破行政壁垒,破除权力与资本的合谋,确保法律尊严能够穿透层层利益混凝土,民营经济才能获得持续创新的制度土壤。否则,这部法律就可能成为又一块政策浮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