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文章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三方防治企业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须满足境内注册、1年以上运营实践、技术人员配置、环保收入占比不低于60%、自有实验室等七项条件。企业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核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最后编辑于:2019-05-19 10:2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可享15%优惠税率?

受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

优惠执行期限为何?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企业如何享受该优惠?

自行判断符合条件后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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