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主张取消该股东的资格呢?(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未实际出资时能否取消其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展开,结合一起由法人股东代自然人股东出资引发的股权争议实例,分析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关系认定。文章指出,在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诉请取消股东资格,而应通过确权诉讼主张隐名股东显名化,前提是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书面协议、出资凭证、其他股东承认等。律师强调,诉讼关键在于证据补正与形式要件,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收集和固定证据,以恢复真实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

我单位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三个自然人股东组建而成,其中三个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金。在注册验资时该三个自然人的出资部分由该法人股东出资,以三个自然人名义打入验资户,当时法人股东也没有向该三个自然人索要任何凭证。现在另外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且愿意将该股份转回给实际出资人,但另一个名义股东却不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认为自己是实际股东。并且,也不履行股东的相应职责。

请问,向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拿回该名义股东的股份呢?可以以其没有实际出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其股东资格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情况涉及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上海高院曾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了一个解释,使符合一定条件的隐名股东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的方式来恢复股东身份,当然,这里牵涉到诉讼中举证的问题,所谓“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是否有书面依据,如另一股东对此不认可如何进行证据补正等,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但需有证据支持使之形式上具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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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直接起诉取消其股东资格?

不能直接起诉取消股东资格,原因是股东资格认定遵循形式与实质双重标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效力,未实际出资仅构成出资违约,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径行除名。在涉及名义股东纠纷时,法院更关注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和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未出资事实本身不足以否定股东资格。实务中,若目标股东不配合,应当启动确权诉讼或依据协议追究违约责任,而非选择取消资格之诉。此外,公司内部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作出合理限制,但这不同于取消资格。诉讼前应当充分评估证据,包括出资来源、验资记录、股东间往来文件等,避免败诉风险。

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隐名股东显名化必须满足代持关系存在、实际出资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条件。具体而言,首先应有书面代持协议或明确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其次,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流向要清晰,能够证明用于出资的款项系其自有财产。再次,公司過半数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显名化,若无法取得书面同意,可通过长期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事实推定其同意。另外,司法实践中还要求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若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实际出资人需提供录音、证人证言等补强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验资账户流水。显名化后涉及股权转让税务处理,需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取证方案,先协商后诉讼,降低争议成本。

名义股东不承认代持关系时,如何收集证据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

名义股东不承认代持时,实际出资人应启动系统性证据收集工作。首要任务是查找一切能反映出资真实来源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附件、会计凭证等。若法人股东曾代为出资,应要求法人股东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内部审批文件,说明代付背景。其次,争取公司其他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证言,尤其是已承认代持关系的股东,可请其出具详细情况说明,详细记载出资过程与代持合意。第三,注重行为证据,例如实际出资人长期参加股东会并发言的记录、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时的签字文件、参与重大决策的会议纪要等,用以证明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第四,若名义股东曾向实际出资人汇报公司经营情况或支付分红,相关记录也是间接证据。在诉讼中,还可申请法院委托审计,追查公司资本流向。同时,发送正式函件要求名义股东限期答复,若其回复中无意间承认部分事实,可作为新的证据。特别提醒,自行录音录像需注意合法性,不得以胁迫方式取得。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效再提起诉讼,并在起诉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股权冻结,防止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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