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曹邦的人咨询:我们想成立一个3方合资公司,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还有1方以个人名义出资。这种情况自然人是否可以出资?公司法以及外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当中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需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所以目前还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中,你可以先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参与投资合作,目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也比较低,时间上从查名到拿到营业执照一般2个月内即可办理完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因此,本案为外资企业再投资问题而非外商在境内投资的问题。中国境内自然人跟外资企业合资共同设立公司应当不受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中方应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限制。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呵呵,如果“其中2方均为外资企业”,辛巴哥哥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过有时咨询人不一定能十分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根据提问主题“自然人是否可以投资合资企业”应为其本意。同时也提醒咨询人注意法律有其精确的概念,有时提问的不明确会导致不同的理解,以上针对两种不同情况的回答皆是正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自然人是否可以与外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合资企业?(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资企业合资设立公司?
这取决于所设立公司的法律性质以及外资企业的身份界定。如果该“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那么它属于中国法人,其投资行为被视为境内再投资,所设立的公司通常为内资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在此情形下,中国自然人作为股东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与外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设立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法律要求中方合资者必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不能以个人身份作为中方投资者。因此,自然人若希望与真正意义上的外商投资者合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目前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出资。实务中,自然人可通过先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参与合资,从而满足主体资格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口径进行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外资企业再投资与中外合资有何区别?
外资企业再投资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明显区别。外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本身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当这类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新公司时,该投资行为属于中国法人的境内投资,不属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新设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和相关再投资规定,股东资格不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方主体的限制。因此,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与该类外资企业共同设立公司。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是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其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更为严格,中方投资者限定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作为中方股东一般不被接受。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性质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并确保投资架构合规。
自然人参与外资合资有哪些合规操作建议?
自然人若希望与外资企业共同投资,应先明确投资目的和拟设立公司的法律属性。如果对方是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可考虑由自然人与该外资企业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按公司法约定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及治理机制,此时无需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中方主体限制,但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实缴或认缴等一般规定,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对方是境外投资者或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方股东,建议先由自然人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取消一人公司限制,可设立个人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从而在合规框架下实现个人投资目的。操作中应注意:第一,准确审查外方主体身份,区分其系中国法人还是境外法人;第二,签署股东协议或合资合同时明确各方法律主体、出资方式、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条款;第三,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第四,关注外汇管理、税收及行业准入等特别规定。由于法律政策具有时效性,重大投资前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避免因主体资格瑕疵导致合资协议无效或无法完成工商登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