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向其母公司乙公司出资,成为乙公司的股东,持有乙公司的股权。
回答子公司是否能够持有母公司的股权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上仅有的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母子公司的含义和相应范围。
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第3款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被控股公司。因此,我们理解,子公司相对母公司而言,就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持股达60%,可见,乙公司已经能够实际控制甲公司,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构成母子公司的关系。
在明确了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之后,接下来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子公司能否持有母公司股权或者说母子公司之间能否相互持股。虽然《公司法》没有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子公司对母公司出资的行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不被允许的理由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将会导致公司资本被重复计算和虚假增加,可能损害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例如,某两个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该公司再出资800万元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此时,出资与股权关系是这样的:投资者出资1000万元,拥有A公司100%股权;A公司出资800万元,拥有B公司100%股权;通过这样处理的结果是投资者实际出资1000万元,直接拥有A公司100%股权,并间接拥有B公司100%股权。如果允许B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于A公司,A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增加至1500万元,而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仍然为100万元。在投资者实际出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A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虚增。从这个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B公司向A公司出资后,A公司的股东由两个投资者变更为两个投资者和B公司,而B公司的股东却是A公司,股权关系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注意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种股权“乱伦”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因为一些投资者为了“做大做强”故意为之外,老公司法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是重要原因。老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一些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时,不得不拉上其他子公司或者股东,当投资越来越多时,股权关系也就变得越来越混乱,甚至出现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况。公司法修订后,已经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因此再无必要硬拉一个子公司成立另一个子公司。同时,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也有必要杜绝子公司投资母公司的情形发生。但是,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各地执法不一。因此,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此加以研究,早日出台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规范。(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7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内部优先购买权程序——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在30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等条款;3)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公司应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权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外商投资需符合《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杨律师团队可提供股权转让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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