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密法的修改,Press TV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分析了技术手段对于保密的意义、提高保密意识与强化执法、合法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企业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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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手段在商业秘密保护中起什么作用?
技术手段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基础性防线,但并非万能。杨春宝律师在采访中强调,技术手段能够有效降低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或泄露的风险,例如通过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日志审计、网络隔离、水印追踪、终端管控等方式,对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然而,技术手段存在局限性,其效果取决于管理制度和人员执行是否到位。如果员工保密意识薄弱,或内部制度不健全,再先进的加密系统也可能因人为疏忽或恶意操作而失效。因此,企业应将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形成“技术+制度+人员”三位一体的防护机制。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定期评估技术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及时更新迭代,并对技术日志进行留存以便事后追溯。同时,需要注意技术措施的合法性,避免采取侵犯员工隐私或违反劳动法律的监控方式。风险提示方面,过度依赖技术而忽视人的因素,是许多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应当通过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补齐短板。
企业如何合法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
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首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救济的成败。杨春宝律师指出,保密信息的界定必须遵循合法、合理与明确原则。首先,“合法”要求所划定的保密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将违法信息或公知信息纳入保密范围。其次,“合理”要求范围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相匹配,既不能无限扩大导致员工动辄得咎,也不能过于狭窄遗漏核心资产。再次,“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文件,以可辨识的方式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类型、载体、密级和知悉范围。实务中,企业应将技术信息(如配方、图纸、算法、源代码)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报价策略、采购渠道、合同文本)分别梳理,并定期更新清单。同时,还应区分商业秘密与员工个人技能、一般知识与行业通用做法,避免将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普通经验错误认定为商业秘密。风险提示方面,如果保密范围界定过宽,法院在诉讼中可能认定缺乏秘密性而不予保护;如果界定过窄,则可能遗漏关键信息导致维权困难。因此,建议企业借助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完成保密信息的识别、分类与动态管理。
企业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针对保密法修改带来的新要求,杨春宝律师建议企业采取系统化且可落地的保密措施。具体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商业秘密管理专项办法,明确保密职责、涉密岗位、涉密文件和涉密设备的管理流程,并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保密管理岗位。第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设定不同密级(如绝密、机密、秘密),对应不同权限的访问、复制和披露规则。第三,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与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董事、高管、技术人员及合作伙伴签订明确的保密条款,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并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但需注意合理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在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中落实保密告知、定期培训、离岗脱密和离职检查等制度。第五,运用技术防护手段,包括权限控制、数据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文件水印等。第六,保存完整的保密记录,包括保密文件发放、借阅、销毁记录以及参加保密培训的签到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风险提示方面,企业须避免措施流于形式,司法实践中认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会综合考量措施是否能让相对人意识到保密义务以及是否难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因此,应确保各项措施实际执行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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