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公司欲和其职工签订对该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由该职工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无论是否盈利都要每年上缴一定金额的承包费。该公司是有职工参股的国有公司,不知该性质的公司能否进行承包?承包给本公司职工可行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是不是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个人,这合理吗?公司保留董事会对承包者进行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承包者并不完全享有经营自主权,这也和承包的原则相抵触,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我查找了一下,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外没有找到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此公司的情况似乎不适用该条例。如果还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请告知。
答:
企业承包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些答复等。尽管如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并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
以你提及的公司为例,该公司可以承包给本公司职工个人经营,这就是所谓的内部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多种,有减亏承包、盈利承包,有按比例支付承包费,也有固定承包费。企业承包时采用何种方式取决于企业的资产现状和经营状况,由承包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的约定与法不悖。至于是否合理,我认为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承包者的判断不准、对困难估计不足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等而质疑承包经营合同的合理性。至于董事会的监督权,我认为也是必要的,毕竟董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对承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它不能影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这就需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权限。(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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