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8 都肯商标异议案

文章摘要 德国都肯公司系"Doellken"商标权人,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代理商上海公司却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初审通过。都肯公司委托律师提出异议,主张代理商未经授权抢注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文章强调须重视商标注册、不得抢注他人商标,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有限。

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30

常见法律问题

代理商抢注商标为何违法?

代理商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可提异议驳回。

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吗?

绝大多数国家既保护注册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保护力度有限,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除非商标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

被抢注后如何救济?

可依商标法提异议或无效宣告,本案代理商在异议压力下转让申请给权利人;若已使用还可能被诉侵权担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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