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常见法律问题
代理商抢注商标为何违法?
代理商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可提异议驳回。
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吗?
绝大多数国家既保护注册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保护力度有限,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除非商标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
被抢注后如何救济?
可依商标法提异议或无效宣告,本案代理商在异议压力下转让申请给权利人;若已使用还可能被诉侵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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