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瞩目的消费者状告歌华有线(600037)一事有了新进展:公司昨日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称原告郝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
经营北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歌华有线是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的,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以歌华有线目前有线电视收费用户220万户计算,每户每月增加6元,一年增加收入1.4亿元左右,由于基本没有边际成本的增加,预计这部分可以直接增加税前利润。
歌华有线的算盘打得精,但消费者并不买账,消费者郝云峰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歌华有线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是单方面行为,既没有事先和用户“打招呼”,更没有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因此他要求法院判调高无效,履行原来的12元的收费标准。
对此,歌华有线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而且对于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公司仍然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该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称,公司并没有超出法律准则而擅自调高费用,从12元增加到18元是有北京市特价局批文的,但他同时承认,是歌华事先没有和用户和媒体做好沟通,但现在公司高管已不想再提这件事。
对此,浩华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表示,虽然原告郝某只为6块钱打官司,司法成本较大,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来规范象歌华这样没有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直接推动立法。
也有业内人士行为,虽然现在离法院开庭还有一段时间,但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郝云峰的诉讼请求的话,歌华有线增收的愿意岂不成了泡影,这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运营,对于那些兼有线电视用户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们来说,无疑将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本文转载自《东方早报》2003年8月5日B5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垄断企业单方涨价是否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垄断企业单方涨价是否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关键在于该服务是否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如果该类服务价格被列入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则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但在实务中,常出现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服务项目未被明确纳入听证目录的情况,此时企业往往以有行政审批文件作为抗辩理由。然而,即便有行政批文,也不能免除其作为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通知与协商义务。对于未纳入听证目录但实质上具备垄断属性且关乎公众基本生活的服务,其价格调整更应受到严格审查。实务中,此类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行政审批程序能否替代民事合同变更的合意,以及垄断地位是否导致格式合同变更显失公平。消费者面对此类情况,应重点审查涨价程序的合法性,并可通过诉讼推动相关听证目录的完善,填补对垄断行业定价的监管空白,确保价格调整既符合行政规范,又遵循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
具有行政审批的涨价为何仍可能被认定单方变更合同无效?
具有行政审批的涨价仍可能被认定为单方变更合同无效,原因在于行政批准与民事合同变更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法律关系。行政审批仅代表行政机关从公共管理角度允许企业调整价格上限或标准,但这并不能直接转化为企业对消费者合同内容进行单方变更的权利。在服务合同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如价格。企业仅凭行政批文就强行涨价,实质上是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优势地位转嫁到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实务操作中,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会重点考量企业是否履行了充分的事先通知义务,是否给予了消费者选择权,以及格式条款的变更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如果企业没有与用户进行任何沟通协商,即便其涨价符合行政规定,在民事层面也可能因单方变更合同且未获对方同意而被认定无效。风险提示方面,垄断企业不可将行政批文视为规避合同违约责任的挡箭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关于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否则不仅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引发大规模维权诉讼。
消费者面对垄断行业未通知即涨价应如何维权并防范风险?
消费者面对垄断行业未通知即涨价,应当从行政与民事双重路径进行维权。在行政路径上,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审查该涨价项目是否应纳入听证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在民事路径上,消费者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企业单方变更价格条款未经协商且未履行通知义务,请求确认涨价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实务操作指引方面,消费者在起诉前应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原服务合同、企业发布的涨价公告、缴费记录以及未收到事先通知的证明等。同时,由于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且争议金额较小,可考虑通过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或联合其他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共同诉讼,以降低维权成本并增强诉讼影响力。风险提示方面,消费者需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避免因时间拖延而丧失胜诉权。此外,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垄断行业定价机制的特殊性,诉讼结果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模式甚至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因此消费者应做好长期诉讼的心理准备,并积极通过媒体和公共舆论监督,推动相关听证制度与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健全,从根本上防范垄断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