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教育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高度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教育服务业态。目前,本市互联网教育培训行业已经呈现出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的特点,涌现出一批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提供内容制作、平台服务、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为推进本市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经济与社会发展,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促进本市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平台建设。积极推动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多种形式的学习平台,拓宽用户的学习途径和方法,为学习者提供全方位、智能化的在线学习支持服务,创设促进学习者主动学习的网络环境。鼓励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完善平台服务机制与管理机制,为个人和组织加入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支撑。


  二、探索新型教育服务供给方式。鼓励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数字教育资源,提供网络化教育服务。鼓励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市民的终身学习需求。鼓励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教育服务新模式。


  三、促进教育模式的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推动教育培训理念转变和教学方式变革。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不断提高在线课程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市民的多样化、个性化学习需求。鼓励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及时跟踪和把握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和学习特点,探索学习资源定向推送和教育服务个性化订制等新方法。


  四、扩大学习成果认证范围。探索将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在线课程纳入上海终身学分银行认证范围,按照相对应的教育项目认证办法认可各类在线课程学习成果,并计算相应学分。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也可按照相应的认证标准进行课程建设,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在线课程。积极推进学校课程体系开放,实现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与学校优质课程的对接,实现融通衔接。


  五、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强化市场引导,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社会资源向互联网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在规划、指导和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提高互联网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活力。


  六、发挥互联网教育的优势和特点。举办仅以互联网开展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终〔2013〕5号)《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沪教委民〔2015〕19号)和《设置标准》(沪教委民〔2015〕20号)的相关规定,可不受教学场地面积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教育教学人员任职资格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区县可根据区域发展对互联网教育的需求探索支持方式。


  七、打造上海互联网教育品牌。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产业,支持互联网企业开展教育和培训。坚持用户至上,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开发优质的在线学习资源,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在产品、教学、服务等方面的不断创新,不断突破在线教育瓶颈,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更具个性化的学习服务,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互联网教育企业品牌。


  八、鼓励互联网教育公益服务。鼓励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的公益性学习讲座等活动,为一些需要参与网上学习的市民提供一定量的公益性公共学习资源。根据市民需求开设公益性和普及性的课程,为提升市民的综合文化素养服务。利用互联网教育平台进行公益文化宣传。


  九、积极培育和发展互联网教育行业组织。支持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成立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扩大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业组织的会员覆盖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通过协商制定行约、行规,加强业内成员之间在利益上的互依性、社会认同上的一致性、管理制度上的完备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探索建立互联网教育联盟。探索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学校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教育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融合创新发展,将学校的专业优势和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的技术优势相结合,为用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教育服务。探索互联网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促进海内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汇聚,为用户提供更为丰富和更具有针对性的学习资源。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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