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4版)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办发〔2009〕23号)以来,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稳步提升,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为推进《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和发展环境,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的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柱产业,制订本政策如下:


  一、支持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生物医药加速器和标准厂房,重点引进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生物医药企业,加快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产业化进程。对产业基地预先收储工业用地并建设加速器或标准厂房的,给予工业用地前期储备政策支持。加速器或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贴息支持。区县和产业基地通过租金减免、研发补助、配套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入驻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支持产业并购投资,培育行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并购投资等方式,兼并收购同行业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品国际注册和营销,引进核心技术和创新产品,保障廉价常用药和临床紧缺药及其原料药供应,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技术先进、产业链完整的行业龙头企业。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国内首家上市的创新生物医药产品,统筹考虑生产成本、研发投入、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经认定后,可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


  四、构建确保本市廉价常用药和临床紧缺药供应的长效管理机制。选择部分本市企业生产的廉价常用药和临床紧缺药,通过定点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采取适当宽松的价格政策,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妥善解决廉价常用药和临床紧缺药的生产、储备和临床使用问题,保证用药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五、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器械原创性项目,可采取“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方式。


  六、推进本地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的示范应用。区县医疗机构配置第2台及以上、市级医疗机构配置第3台以上,原则上选择国产大型医用设备。推进区域影像中心建设,鼓励三级医院优先采购国产大型医用设备,并与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建设国产影像产品应用示范基地。对采购本地企业自主研发制造的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可给予首台(套)示范应用风险补贴。


  七、对由本市企业或本市企业绝对控股的企业生产的且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产品,经会商后,可纳入本市医保目录,鼓励生物医药大品种的发展。本市企业生产的符合新药准入条件的药品,不受医保目录调整时间限制,优先纳入本市医保目录。


  八、对可另收费的医疗器械产品,由医保部门简化医保支付审核工作,加快产品上市进度。


  九、继续实施沪府办发〔2009〕23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负责政策推进中各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平衡,协调解决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土地、医保、价格、示范应用等重大问题。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和工作需要,制订配套政策措施。


  本政策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