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交易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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